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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生意胶葛案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8-04-25 16:37:09

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生意合同胶葛案

原告:长城国际传布有限责任公司,居处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黄宇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远洋大厦有限公司,居处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城国际传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远洋大厦有限公司(简称远洋大厦公司)发生商品房生意合同胶葛,向北京市西城区国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9年3月1日,我公司与远洋大厦公司在《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商定:我公司采办远洋大厦的g01单位,建筑面积为105.62平方米,每平方米2800美圆,算计295736美圆;远洋大厦公司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拜托房屋,并在房屋拜托后30日内打点房屋生意过户手续。合同签定后,我公司拜托了所有购房款,远洋大厦公司改期至1999年11月30日拜托了房屋,但至今未打点房屋生意过户手续。2003年4月22日,我公司得知所购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削减了28.12平方米,面积缺点比为购房合同的26.6%,实际多付房款合计国民币653508.8元。按照较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胶葛案件合用法令几何成绩的注释》(简称《注释》)中的“面积缺点比跨越3%部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规定,被告应返还我公司房价款合计国民币1233314.26元。此外,远洋大厦公司至今未替我公司打点房产证,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好处,应承担弥补责任。

原告提交的凭证有:

1.《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一份,用以证明两边的房屋生意合同关系。

2.《北京“远洋大厦”预售契约增补和谈》一份,用以证明该增补和谈与原和谈的关系和法令效力。

3.长城公司的函件二份,用以证明2001年9月该公司催促远洋大厦公司打点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环境。

4.长城公司《对于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相关成绩的告诉》一份,用以证明该公司催促打点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请求被告承担损失的环境。

5.长城公司《专函》一份,用以证明该公司催促打点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环境。

6.远洋大厦公司《对于贵司采办的远洋大厦g01单位的房产证事宜》函件一份,用以证明该公司出售的房屋面积缩水及承诺在打点产权证猬缩猬缩还房款的环境。

7.远洋大厦公司出具的购房《发票》一张,用以证明已于1999年2月13日全额交纳购房款。

8.《房屋产权证》一册,用以证明远洋大厦公司在2002年9月12日才取得远洋大厦的大产权,合同商定的打点产权过户手续的刻日基本不克不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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