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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
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以及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有关内容。
据悉,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现行土地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制度比较健全,宜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故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个别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文件获悉,关于征税范围,《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同时,拟将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消,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
关于税收优惠,《征求意见稿》在延续《条例》优惠规定的基础上,对个别政策做了适当调整。
一是吸收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税的规定;二是增加授权国务院可规定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情形;三是将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规定,调整为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减征或是免征;四是增加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关于征收管理模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制度,并将现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清算审核的做法,调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此外,在税率和计税依据方面,《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规定,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北京统计局:上半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68.7%
7月17日,北京统计局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询获悉,房地产市场销售方面,上半年,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为387.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68.7%。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为330万平方米,增长1倍;办公楼为21.4万平方米,下降4.9%;商业营业用房为12.9万平方米,下降17.8%。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方面,上半年,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为2727.1亿元,同比增长16.3%。其中,国内贷款为825.8亿元,增长1%;自筹资金为597.8亿元,增长11%;定金及预收款为1062.5亿元,增长49.3%。
房地产市场建设方面,上半年,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新开工面积为971.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0.4%。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为510.3万平方米,增长0.6%;办公楼为80.2万平方米,增长9.1%;商业营业用房为62.4万平方米,增长51.8%。
北京市房屋竣工面积为241.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27.9%。其中,住宅竣工面积为135.2万平方米,下降21.8%;办公楼为26万平方米,下降25.3%;商业营业用房为13.5万平方米,下降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