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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期间看中了一套房产,是一个亲戚帮忙介绍的,我想问一下,开发商不具备销售许可证预售的房屋可以购买吗?如果买了该如何处理 ?

145****0953 | 2012-10-17 11: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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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0442

    在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不允许出售商品房,更不允许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款项如过在开发商缺乏销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您一定要购买的话,应先核实开发商是否取得其他建设手续(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等)并应索要原件查阅,以查明其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
    开发商出具的承诺书为其单方的承诺,但在其上一定要注明在承诺不能兑现时,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尽量不要交纳**款,在预订款项的交纳上要尽量降低,并注意写明是“订金”。

    查看全文↓ 2012-10-17 14: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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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针对具体的几栋楼来说的。二、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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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二、商品房许可证取得的条件与取得方式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期后的商品房买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期即意味着失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失效后,《**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开发商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这是给开发商挽救违规行为、维护交易稳定的机会。那么,如果开发商在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将可能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虽然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取得但已失效,但还是有途径避免承担违约责任,那就是在起诉前获得预售许可证。据悉,通常预售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过期之后需要重新申请,得到审批之后才可以销售。预售证超过期限之后,如果楼盘已经售完,已为现房,则可以直接办理大证,如果项目没有销售完毕,需要申请新的预(销)售证,否则不具有销售资格。没有取得销售资格的部分楼幢,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则属于违规销售,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到之前已经签订合同的部分。如果开发商因原预售许可证期满失效而无效,购房人要对此高度关注,与开发商积极协商、督促其尽快办理。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政策为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办事,多地建设局取消了设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且规定原已核发并登记有效期限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可继续使用,那么可不必再纠结商品房许可证是否过期的问题。但有的地方还延续有效期的规定,所以具体政策应以当局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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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买卖双方一方因各种原因未能购买预定的房屋。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如访问当地房地产信息网站可以了解当地的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已领取预售许可证;(2)直接向所购物业所在地的国土分局了解物业的预售批准情况;(3)要求发展商出示《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须留意的是有此证并不意味着全部楼盘都可以放心购买。对于某些分期开发建设的楼盘,开发主管部门会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分期发放预售许可证;同时亦有些预售许可证只对某一栋综合楼的某些楼层批准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中已详细注明了可预售房地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宗地号、项目名称、栋号、层数、用途、套数、面积等信息。在购买前必须认真核对所购买房地产的栋号、楼层、名称等是否与许可证上注明的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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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看发展商名称(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是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另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如果是后者**好能提供开发商的委托书以证明,其合法身份。 (2)看项目名称这个栏目时,也挺麻烦,因为一些项目在开发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置业者就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 (3)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从消费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一般为商业、住宅、公寓等。 (4)销售范围是**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座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同一项目的不同楼座办证虽有先后之别,但有些发展商因为急于收回楼款,往往会用一期的预售证冒充二期的预售证。有些项目申报时有发展商自用房或合作方分成房,只能另行办理补地价等手续后才能进入市场,而不能以商品房预售。因此,要搞清项目的建筑面积与预售批准的销售面积是否一致。 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而且《许可证》本身的年限也是个需要留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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