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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赠送面积到底是从何而来,开发商送的这种便宜让我忐忑不已哈?

137****4942 | 2012-11-22 12:01:09

已有2个回答

  • 157****9656

    哈哈,有的送你就收了呗~

    查看全文↓ 2012-11-22 12:01:42
  • 136****0040

    商品房赠送面积一般有以下几种来源:  1、“偷面积”:是指开发商利用商品住宅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尽量多设计一些既可以让业主利用,但又不计入销售面积或只计算一半面积的居住空间(如阳台、入户花园的面积按50%计算;层高低于2.2米的空间也不计入销售面积等),以提高单位面积的使用率。“偷面积”实际是钻了“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空子,减少了建筑的套内面积,从而为开发商减少上缴税费。  2、违建面积:部分开发商的 “赠送面积”是通过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违法搭建起来的,其实质是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后,再自行或通过购房者集体委托其指定的关联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造。即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与购房者签订委托装修改造协议,由购房者委托其指定的关联装修装饰公司“免费”装修改造,一旦涉诉便金蝉脱壳,违规主体还是购房者,导致购房者“被违规”,使得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增大。  3、侵犯共有面积:开发商对部分特定住户购房者所赠送的面积,实际为业主共有面积。如常见的承诺给顶层业主的顶层露台、给底层业主的地下室空间等。

    查看全文↓ 2012-11-22 1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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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每个项目都不一样,有的有赠送,有的没有,一般阳台一般的面积是赠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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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而言,购房者在买房时,入户花园、阳台、露台、阁楼、挑高设计的加隔层、飘窗等都算赠送面积,只是有的是赠送,有的则属于半赠送。具体来说,入户花园以及没有封顶的阳台算一半面积,阁楼、地下室、飘窗不满2.1米不算面积,凸窗不落地的不算面积,露台是完全赠送的。以上这些是有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这些本来就是完全或者部分属于购房者的,只不过在开发商口中变成了开发商对购房者的赠与。然而,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其中许多规定压缩了楼盘设计中赠送面积的空间,包括大飘窗不再赠送,而是要算一半的面积;凹阳台算全面积、凸阳台算一半面积;地下室、夹层结构层高大于2.2米算全面积,小于2.2米算一半面积。  另外还有一部分赠送面积则是在违规基础上的赠送,比如有的是钻了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孔子,减少套内面积,这样开发商既可以少缴税费,还可以把面积赠给购房者;有的对部分特定购房者所赠送的面积实际上是业主共有的;还有的赠送面积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违法搭建的。  但是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新《规范》)的实施,旧的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也随之废止。未来开发商可以“赠送的面积”也越来越小了。  赠送面积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阳台、入户花园不再是免费午餐。旧规曾规定凡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均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即按投影面积计算二分之一面积。而新规规定,凸阳台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二分之一面积,凹阳台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这就意味着,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将全部计算入建筑面积,买房送一半阳台的优惠不在有。  注意事项二:大飘窗不再赠送,要算一半面积。旧规曾规定只要“建筑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不大于0.6米、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且窗台面抬高0.3米以上的”就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新规规定,凸(飘)窗净高大于2.1米、窗台与室内楼地高差不大于0.45米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计算二分之一面积。这就意味着那些以前不纳入建筑面积计算的飘窗,以后都要算一半面积了。  注意事项三:地下室不再免费送。新规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2.2米的计算全面积,≤2.2米的计算二分之一面积。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注意事项四:夹层面积更明确。热推的“中空复式”户型有了更严格的规范,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局部楼层结构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计算全面积,小于等于2.2米的计算二分之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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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签合同之后再交定金,在签合同之前,一定要把赠送面积的条款正式载入合同当中。如果在签合同之前就把定金给交了,那么主动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易手了,若是在后面遇到开发商不履行口头承诺,即使能够打官司要回自己的预付定金,也会消耗极大的时间和精力,很不划算。购房者在购买这种赠送面积的房源之前,一定要把赠送面积的条款切实写入合同当中,形成文字性的合同,这样才真正受法律保护。对于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不要相信太多,只有合同才是正规可靠的。第二,要弄清楚赠送面积的真实情况,千万不要被开发商用一些花招伎俩给糊弄和忽悠了。如果赠送的面积是切切实实的,对于购房者来说肯定是一件好事。开发商若是真心想要送面积的话,倒不如干脆降价,那样的效果可能会更好。之所以选择赠送面积这一手段作为促销方式,自然是因为其中可以做文章,购房者一不小心就可能被这些小花招给忽悠和糊弄过去了。比如说,有些开发商会把公摊面积、公共绿地面积、阳台等算作赠送面积,这实际就是玩障眼法,因为这些本来就是属于购房者的,不送也是他们的。第三,在验房收房过户的时候,要确认赠送的面积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是享受跟主体房产同等待遇的。有些开发商在实际交易当中,也的确会赠送给客户一些露台等还算实用的面积,但是这个面积并不能载入房产证,不享受产权待遇。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意味着这个赠送面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算作违建面积,遇到拆迁或者一些争议纠纷的时候,就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开发商赠送的面积,一定要写明白,是能够跟主体房产享受同等商品房产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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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送面积”一般包括:⑴露台露台指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蓬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按照2013年新版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不计入建筑面积。⑵飘窗飘窗,一般呈矩形或梯形向室外凸起,三面都装有玻璃,窗台的高度比一般的窗户低一些。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⑶一层小院小院一般是指一层的小院,可作小花园或开发成菜园,实际上,一层小院应属于公共面积,但是开发商却说是作为赠送面积给购房者。而且购房者的房屋产权证上,也不会有小院的测绘面积。但是开发商在进行出售时,同样是一层带小院的房,送小院的房子单价会略高于不送小院的房子单价。⑷阁楼阁楼一般位于顶楼,且房屋屋顶有一定的坡度。可以将阁楼设计为储藏室,面积比较大。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⑸地下室地下室即指位于地平面以下的建筑空间,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地下室、半地下室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所以如果开发商赠送的是小于2.2m的地下室,实际上相当于送了购房者一半的面积。⑹半封闭阳台室外阳台是指在建筑主体外的阳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所以,半封闭阳台和地下室一样,如果开发商送的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也只是送了你一半的面积。所以说,公用露台、高度不超过2.1m的飘窗、一层小院和小于1.2m的阁楼,根据国家政策,都是不计入建筑面积的;而真正赠送面积的房子一般单价比较高。例如独立露台等。需要注意的是,赠送面积往往不会写进合同或写进产权证中。没有依据,后期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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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送面积”是指开发商利用商品住宅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尽量多设计可利用但又不计算或计算一半面积的居住空间,以提高单位使用率,让购房者觉得“物超所值”。通常情况下,开发商赠送的面积多是阳台、飘窗、露台、错层、地下室等。对此,不少购房者认为自己是赚到了,殊不知,这些“赠送面积”,有的本是购房者应得的,有的是开发商擅自改规划违建的面积,在所有权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还可能没法办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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