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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32****5160 | 2012-12-20 1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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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5****3778

    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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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1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2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5.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6.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申请条件: 申请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提供的材料:①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④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对原件验证,并在上报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⑤申请对象为孤、老、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1] 申请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的材料:①夫妇双方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②租房的由出租方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③低保家庭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特困家庭须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申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材料: ①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②低保、特困家庭出具《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或《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③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或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 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④城市拆迁家庭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材料:《本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待修改后并报政府审定后出台。《本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对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材料作了明确的规定。 申请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需提供的材料:①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房源具体房号通知函件或批复意见复印件;②填写齐全的本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准购审批表;③本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原件;④申购人(被拆迁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盖章);⑤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 根据房管部门的规定,商品房现房交付90天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供:1、房屋测绘成果图;2、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3、个人身份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4、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正本);5、物业维修基金交款发票;6、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要出具委托书。  如果购房人含按揭的还要提供抵押登记申请表、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以及抵押权人委托书等。未成年人购房则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

  • 苏州市保障房申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这些: 1、书面申请:诚信说明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家庭住保人员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2、家庭成员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3、家庭住房证明:私房产权证、公房租赁证、其他住房说明材料;  4、经济收入证明:**低收入家庭需提交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济证》或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低收入家庭与中等偏低收入家庭需提交家庭住房保障人员的各类经济收入证明及材料;  6、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诚信填写《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