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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有哪些?我来西安一年多,马上在这结婚需要婚房,不知道我能不能申请贷款买房。

154****5522 | 2013-09-28 22:13:31

已有5个回答

  • 158****0073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详解目前,各城市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关的公积金贷款条件,而且各城市间基本上大同小异。
    以国内某城市为例,其条件主要如下:第一,具有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第二,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第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第五,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第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磨刀不误砍柴工,大家在申请贷款之前可以先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在悉数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后,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了。

    查看全文↓ 2013-09-28 22:17:16
  • 138****9355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分别下调,为满足群众购房需求,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也从4年前开始执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60万元,且特殊情况经审批可提高至70万元。

    查看全文↓ 2013-09-28 22:16:38
  • 147****3642

    在西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查看全文↓ 2013-09-28 22:14:50
  • 139****9334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高限额一般为10-29万元,如果购房款超过这个限额,不足部分要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
    这两种贷款合起来称之为组合贷款。此项业务可由一个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统一办理。组合贷款利率较为适中,贷款金额较大,因而较多被贷款者选用。

    查看全文↓ 2013-09-28 22:13:57
  • 139****3077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已参加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来说,贷款购房时,应该首选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政策补贴性质,贷款利率很低,不仅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仅为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利率的一半),而且要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也就是说,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存在一个利差。
    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抵押和保险等相关手续时收费减半。

    查看全文↓ 2013-09-28 22: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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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向公积金中心委托 银行代理员咨询并填写《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个人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婚姻证明或声明及复印件;  3、购房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4、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或声明;  5、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  6、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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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贷款还款一年以上(有的地方规定6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另外贷款合同中也有约定。提前还款可以部分提前、也可以是全部提前。携带:贷款合同、**后一期的银行还款回单、本人身份证,贷款申请就行。提前部分还款后,本金余额减少,银行要重新计算月还款额或还款期限,如果还款期限不变,重新计算后,月还款额减少。提前还款时,银行要收取一定的补偿金(违约金),一般是提前还款金额一个月的利息。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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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将公积金贷款拨付到借款人账户上:(一)现房贷款中借款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全额购房款发票的。(二)期房贷款中开发商出具了全额购房款收据或发票的。(三)二手房贷款需要拨付到借款人账户的,必须要求卖房人到中心当面出具同意拨付的证明。(四)管理中心认可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其他有效证明。第三十七条 归还借款。借款人应按月将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按月定期扣划,并及时将收回的借款本息转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有关单据转管理中心记账。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并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担保。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四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㈠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累计超过六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㈡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㈢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㈣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㈤抵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抵押、质押或新保证的;㈥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私自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①直接扣划借款人、配偶和保证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余额不足的继续追偿;②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偿;其价款超出部分受委托银行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处置费用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③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㈠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而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第十章 贷款档案的管理第四十二条 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保留一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泰公积金〔2007〕17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五条 《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10〕1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11〕1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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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贷款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首先要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其二,要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批准文件;其三,要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其四,要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其五,借款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其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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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西安限购令的内容,外地户口**多能够在西安贷款买一套房,所以公积金贷款只能使用一次。本地户口限购2套,第三套停止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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