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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下吉林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多少啊?知道的朋友麻烦告诉我下啊

156****7321 | 2013-11-18 16:25:14

已有4个回答

  • 143****4739

    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解析:
    住宅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宅公积金治理核心行使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宅公积金,托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宅公积金的举荐职工和举荐韶华缴存住宅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1、职工己方及配偶购、建、大修自住住宅、补交土地功劳金或罗致住宅贷款的,夫妻双方累计索要住宅公积金的**高额度不行先进事实徒存的住宅栽植。(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
    2、罗致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或共贷人)每年可索要住宅公积金的**高额度,不得先进一年还款本息总和;提早罗致贷款的,索要己方及配偶(或共贷人)住宅公积金的**高额度,不得先进余盈贷款本息总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
    3、房租先进家庭工资收入的礼貌比例(20%)的,举荐工住宅公积金账户余额内,一年可索要住宅公积金**高额度为年房租先进年工资收入20%以上的笨头笨脑(即:年房租-家庭年工资收入*20%)。

    查看全文↓ 2013-11-18 17:19:54
  • 147****9749

    你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并无约定五年....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可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申报的材料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缴存单位审核同意后,持以下相关材料到省直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①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 


    具体版本如下: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查看全文↓ 2013-11-18 17:19:25
  • 143****3157

    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的详解: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 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 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查看全文↓ 2013-11-18 17:18:44
  • 137****8253

    您好!不同的提取类型提取的规定也不一样。目前,符合以下情况的,均可办理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的;
    (2)购买存量住房的;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4)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
    (5)购买公有住房的;
    (6)偿还住房贷款的;
    (7)还清住房贷款的;
    (8)离休、退休的;
    (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二年的;
    (11)属于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的;
    (12)离开苏州大市范围或出境定居的;
    (13)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您可以通过以下网址详细浏览:http://www.gjj.ks.gov.cn/html/2009-2/2009-4-13-10-2
    2.html。

    查看全文↓ 2013-11-18 17: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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