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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什么手续啊

158****1632 | 2014-03-25 21:38:59

已有3个回答

  • 158****3455

    可以参与竞标,然后考察其资质,跟目前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做好沟通和交接工作

    查看全文↓ 2014-03-27 13:37:29
  • 143****1484

    一般需要通过当地 社区 ,,,
    选举时还要 主管部门 派人监督(有些是城建局)
    业主委员会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资格”
    下面是申办流程,,,,各地大同小异,供参考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3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查看全文↓ 2014-03-26 18:38:43
  • 143****9454

    您好,您需要以下条件:成立条件:新建物业在竣工(分期竣工)后,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原有住宅区房改售房率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办理流程:
    一、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该物业管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筹备组成员情况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一周。
    三、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并将拟定的文稿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四、筹备组负责审核业主资格,并将业主资格确认结果通告全体业主。
    五、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筹备组商议的方式产生。筹备组确认其资格后公示一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六、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前15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八、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周,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九、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盖有主管部门印章的《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刻章证明》。
    十、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刻章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手续。 备案材料:
    一、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率、产权调查表)。
    二、业主或物业公司向区局递交成立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三、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区局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四、区房管局对成立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认可。 五、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的照片),筹备组会议记录。
    六、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
    七、业主联络员的产生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结果、公示内容的照片)。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内容的照片),基本情况介绍。
    九、会议议程,选举办法及其公示内容的照片。 十、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十一、筹备组工作报告。
    十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结果、公示内容的照片)
    十三、业主大会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公示内容的照片)。
    十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名单(公示内容的照片)。
    十五、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表。
    十六、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查看全文↓ 2014-03-25 21:46:23

相关问题

  •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根据国家住建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章规定,头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目前,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头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确定头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届时,全体业主按照规定时间召开大会,头次业主大会会议应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该成员应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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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需要与小区物业进行一个协商,先成立一个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小组。2.业主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收到后会作出批复意见,知道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成立后要告知公司,让公司把全体业主的信息上报街道办事处。3.筹备小组开始拟好《业主公约》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之后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过批复业主委员会成立。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全部3个回答>
  • 您好,一,基本条件: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3、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及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二,具体步骤:1,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2,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3,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4,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所需资料: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式三份。(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三)业主委员会选票;(四)业主代表选票;(五)业主授权委托书;(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七)业主委员会章程;(八)业主公约;(九)其他相关资料。6,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组建及办理过程结束)

    全部4个回答>
  •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大致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二、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栋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九)其他相关资料。六、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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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的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件(广东、广州地区):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79号令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施行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2001年3月23日施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6号)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117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592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指导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4]756号) 以上是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的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件(广东、广州地区),其中的详细内容可以在网络上搜索,此不一一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