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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保障性住房

131****0096 | 2014-04-12 20:43:22

已有7个回答

  • 145****9548

    到当地的居委会咨询下自己的资格

    查看全文↓ 2014-04-15 09:53:43
  • 156****6967

    达到当地政府的条件即可申请,比如年收入低于多少啊,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多少啊,每个地方标准不一样,请咨询当地房屋管理部门。

    查看全文↓ 2014-04-15 09:24:34
  • 158****7836

    可以申请。拿着结婚证,和生份证就行。

    查看全文↓ 2014-04-14 09:32:04
  • 135****4580

    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操作程序,根据长发[2008]16号和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 申请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状况:家庭所有成员户口薄、身份证;
    2、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
    3、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等,并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提供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单位的采取对外公示的方式予以确认)或低保证;
    4、家庭住房状况:《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一)初审 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签收(验原件收复印件),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点(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婚姻、住房、资产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人签名,社区主管领导审查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复核 街道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时,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由街道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的婚姻、收入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审核人、复核人签名,街道分管领导审查盖章后,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
    (三)审批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应查阅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信息档案情况,并通过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收入、资产等情况后,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审核人签名,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保障对象,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统一汇总填写《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备案表》(纸质稿和电子稿)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发证。经审核公示有异议,并调查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备案
    1、对已租房的保障对象,备案核发《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同时,凭《房屋租赁证》批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2、对未租房的保障对象,核发《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申请人凭《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自主到市场上承租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长沙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核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后批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3、住房困难户补贴,根据家庭现居住房屋的实际面积核准,由申请人提供家庭现有住房的权证。
    三、补贴发放
    1、租赁补贴每季度核准发放一次;
    2、保障对象从批准后的次月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3、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到社区签字确认后,由社区统一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按标准给申请人家庭核拨补贴资金;
    4、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季度向申请人的银行储蓄帐户划拨补贴资金;
    5、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
    四、实物配租
    1、实物配租优先保障急需救助的特殊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
    2、实物配租采取按批次审批的原则,由各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按市统一分配的指标,在本辖区内已取得《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对象中产生名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后配租;
    3、签订《长沙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相关事项,办理入住手续;
    4、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
    五、租金核减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标准缴交租金;
    2、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本人申请,产权管理单位按政策核减租金;
    3、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与产权管理单位每月互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4、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
    六、年审复核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统一安排年度复核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具体组织实施,年审复核主要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异动情况、住房状况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年审复核工作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备案。
    七、退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租赁补贴:
    1、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2、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3、申请对象的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4、已享受了实物配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腾退廉租住房:
    1、弄虚作假骗租被查实的;
    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3、因家庭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
    4、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6、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
    7、损坏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腾退廉租住房措施
    1、保障对象不再符合配租条件而不主动退出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下达《限期退房通知书》,申请家庭自接到《限期退房通知书》后,必须在3个月时间内腾退住房,限期内的租金按配租租金300%收取。超过3个月仍拒不腾退住房的,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同时追缴所欠缴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视、电话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并将情况记入保障对象的诚信档案。
    2、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与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协议》,退出时要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租金核减:
    1、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申请对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3、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对停止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责令其退出公房或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五)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后应停止廉租住房保障。
    八、人口、住房、收入认定
    (一)家庭人口的认定
    1、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2、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3、户口在本市但不在本市工作或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4、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按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认定的为准。
    5、父母(岳父母)与成年已婚子女原则上分别作为家庭单元申请,不混合计算家庭人口数,但丧偶父母可以作为家庭成员一起计入保障人口数。
    6、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7、已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数。
    (二)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长沙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申请人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收入标准的认定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凭上年度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为准,未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后,社区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和对外公示确认的数据为准。
    4、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的,凭低保证无须出具低收入证明。
    九、其他
    (一)家庭原有住房,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且暂时家庭无力解决住房问题的,经社区、街道证明属实,相关部门认定后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二)借住、寄住和搭建临时建筑的低收入家庭,按无房户对象给予保障。
    十、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县(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查看全文↓ 2014-04-13 21:02:32
  • 154****5297

    你是底保户吗??去你居住地,居委会申请

    查看全文↓ 2014-04-13 20:03:42
  • 136****6413

    必须有当地的户口、您可以到当地的居委会、建委问下

    查看全文↓ 2014-04-13 09:14:33
  • 158****3335

    您好,我是**网编辑。目前推出了四类保障性住房,分别是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
    1、西安市廉租房 从2009年5月起,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 西安市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先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调整为9.8平方米(不含);租金补贴也由原先的40元/人月提高至50元/人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周期为3年,期满后,应重新提交相关证明,重新提出租金补贴申请。 申请家庭首先应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租金补贴保障条件后,申请家庭可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持书面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提出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或认定低收入家庭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提出申请,领取《租金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
    2、西安市经济适用房
    1.户口: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人均面积:家庭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3.收入:家庭成员年收入情况说明(低于以下收入)1人12662元;2人25324元;3人37986元;4人50648元;5人63310元;6人75972元。
    4.单身申请限制:单身申请人年龄超过25周岁。
    5.住房交易:经济适用房的二次交易有5年之限。对于购买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时业主需要按房屋成交额的2%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出售。
    3、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法。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到您!

    查看全文↓ 2014-04-12 20:56:44

相关问题

  •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定向安置房、两限商品房和安居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对象一般是针对本地常住居民,以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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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材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家庭资产、住房状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步骤:申请初审、复审备案、编制方案、公布名单、公开摇号、签订合同。1、申请,准备好上述相关的资料,去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入户调查、公示。2、复审备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备案。3、编制方案,产权单位在区住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编制配租(售)方案,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售)公告。4、公布名单,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一定比例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并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资产进行复核。5、公开摇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公布摇号顺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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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以下是延伸的后续,包括配合调查和等待以及协议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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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知您问的是不是公租房,如果是,请看下面的介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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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程序、流程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厦门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厦门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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