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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的土地未修建交使用税吗

136****0850 | 2018-07-14 18:04:21

已有3个回答

  • 141****8661


    2012年12月,某企业取得工业用地一宗,其中一部分为耕地,一部分为非耕地。2013年1月,该企业就非耕地部分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4年1月,该企业就耕地部分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015年,当地税务机关向该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补缴2013年1月至12月的耕地部分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向当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据理力争,后当地税务机关撤销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该企业少缴土地使用税80余万元。

    查看全文↓ 2018-07-14 18:04:53
  • 133****8927

    直接强行征收是不合法的。当地政府是没有权利征收土地的,应当进行向上级政府土地部门进行反映。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查看全文↓ 2018-07-14 18:04:42
  • 143****7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征用的土地,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各级种子经营部门单纯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凡商品经营和其它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关于种子经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法字[1996]第57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农牧、渔业、气象等企业、农场以外的农垦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366号)

    查看全文↓ 2018-07-14 18:04:34

相关问题

  • 征地后,谁拥有土地使用权,谁缴纳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企业的税务专管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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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准的日期以相关单位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的日期为准!所以,一般以土地管理局批准的日期为准。关于满一年之后开始缴纳相关税收,则从一年以后的**后一天为限!比如批准日期是12月3号,则来年的12月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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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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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仅是地这一块去年就要交36.8万,占地面积也就44亩,什么契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现在还剩个耕地占用税未交估计滞纳金跟罚款也要叫几万了,对了我们公司若是交土地使用税都只是被规划为县三等,请问这些税每年都要交吗,还有啊我们房产证啊什么的至今都还没落实呢好象问了土管局说还要交个什么钱好象也不是小数目,请各位兄台帮帮忙,帮我分析一下,小妹在此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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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通过以上相关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与否,不是以纳税人使用土地为条件。因此作为你厂来讲,应该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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