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产知识 >公积金 >详情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

146****7782 | 2018-09-22 09:32:01

已有3个回答

  • 148****8863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检查,发现涉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后,上报立案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2.调查取证责任:对审批立案的案件由中心指定案件办案部门及人员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行政执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制作笔录、收集证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理,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看全文↓ 2018-09-22 09:34:14
  • 147****6399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查看全文↓ 2018-09-22 09:34:01
  • 144****34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查看全文↓ 2018-09-22 09:33:50

相关问题

  • 修订送审稿显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另外,修订送审稿对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修订送审稿还明确,将增强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二是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  **后,修订送审稿提出,要促进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增值。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住建部表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88万亿元。  以下为住建部说明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首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条例》的实施,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对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88万亿元。  《条例》修订至今已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规范缴存政策。一是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条)。二是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九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第二十条).  (二)完善决策机制。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第九条第一款)。二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定期听取缴存职工意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代表通过推选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三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坚持依法、民主、自主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第十条第二款)。四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全部5个回答>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实施,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以下行为发生效力: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3、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4、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全部3个回答>
  • 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9、《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0、《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1、《土地登记规则》;1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13、《土地复垦规定》;1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1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等。

    全部3个回答>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全部3个回答>
  • 这次国家出的政策又叫国五条,里面含有个税打20%,打个比喻就是原价100万的房子,现在卖200万,国土局评估150万,那么按过户价150万打50万的个税,就是50万X20%=10万的个税,现目前深圳国土局还在执行原有的政策,所以想买房子得赶紧买,当然别抱有幻想房价会跌!

    全部5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