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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土地管理有哪些? 国家对土地管理有哪些规定

139****8359 | 2018-11-18 13:33:19

已有3个回答

  • 151****9755

    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9、《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0、《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1、《土地登记规则》;
    1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3、《土地复垦规定》;
    1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等。

    查看全文↓ 2018-11-18 13:33:41
  • 132****1095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查看全文↓ 2018-11-18 13:33:35
  • 141****7329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土地的基本国策,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政策主要有:  

      (1)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业、林业、牧业、工业、城市和居民住宅建设等各类用地进行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对各类用地进行控制,尤其是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控制,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用地总量进行控
    制。  

      (2)土地集约利用政策。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土地利用要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的效益和使用功能,减少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3)土地有偿使用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逐步减少划拨使用土地的范围,扩大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划拨外,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地价评估,也要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有偿使用,建立起土地使用者的自我约束机制。  

      (4)节约用地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注意节约用地,可以少占地的,不得多占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防止宽打窄用,占而不用,防止闲置浪费土地。  

      (5)保护耕地政策。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征用耕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建设占用耕地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者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以保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耕地进行严格保护

    查看全文↓ 2018-11-18 13:33:30

相关问题

  • 我国目前土地管理现状仍在着很多不足,土地资源现状也不容乐观。出现了土地的管理过于细化,产权分配较为混乱,违法土地征用等现象。由此可见,土地管理职责越来越重,为了加强土地的管理工作,这就要求做到保护好耕地,保障好发展,化解好矛盾。并能够掌握当前经济发展趋势和用地形势,妥善解决土地管理问题。使土地管理工作有效地开展,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1.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土地具有十分特殊的空间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源的有限性。也就是说,长久时间内,土地的数量和面积不会发生什么变化。土地资源的总量有限,在现有科技条件下,人们不可能创造出土地资源。土地资源供给的稀缺性,主要是由于土地自然供给的数量绝对有限性"位置的固定性"质量的区域差异性及土地报酬的递减性等因素造成的。土地是人们生存的必要条件,是人们进行日常生活的基本 场所,它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资源。人类生存和生活的一切件都依赖于土地,土地作为人们的生产空间具有不可替代性,创造出更多的资源,人类应该尊重土地的自然力。地是一种生产资源,具有生产性,其本身的自然属性和人类的生产技术决定了其生产力的高低,而人类的生产技术对土地生产力具有很大影响。2.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2.1公民意识不强,法律体系不完善公民土地忧患意识薄弱,对土地的紧张趋势认识不足,法制观念不强,没有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土地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而且地方土地管理部门隶属于同级地方政府,地位不超脱,依法行政障碍多难度大,执法水平不高,监管不力,导致非法占用、转让、出租、买卖土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超标用地、越权审批、闲置撂荒等违法现象严重。2.2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城市土地产权不清,没有明确的财产法人代表,国家土地所有权得不到实现,造成了事实上的土地地方或部门所有制。加之现行的土地收益分配政策是大部分甚至全部归地方,小部分上缴中央,从而刺激了地方政府“多卖地、多受益”的短期行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虚置”,淡化了土地的公有制意识,集体所有权弱化,对土地的利用开发缺少统一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使土地的管理利用存在盲目滥用和掠夺式经营等短期行为。2.3土地使用制度过于狭隘农村土地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人口分配土地,土地经营权不能出卖,排斥了土地资源的流转、集中,土地经营规模狭小破碎,阻碍了农业机械化大生产和规模经营,阻碍了农业的专业化和商品化。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确立了有偿出让原则,但由于历史原因,行政划拨无偿使用土地的情况依然存在,导致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双轨”并存闭,引发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好地劣用等现象,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费严重。2.4农业用地利用率低,土地退化严重农村毁林开荒、过度开发等掠夺性经营,导致土地质量下降,出现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渍化等问题。城镇建设用地扩张过快,耕地大量流失。大量农村劳动力迁移,“空心村”现象日渐突出。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严重超标,居民点与乡镇企业占用大量耕地。乡镇企业布局分散,争相圈占大院,造成大量土地浪费。3.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办法3.1加强保护意识土地资源的保护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为了更好地落实好土地资源的保护政策,群众和政府之间应该更好的沟通交流, 应该加强群众的保护土地的意识。目前大众对于土地资源的保护意识还不是特别强,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宣传的力度, 以多种形式,生动和深入地开展对土地科学知识的宣传。利用网络群众信箱和领导热线等多种形式展开与公众有效且相互信任的沟通,以弥补动态监测系统尚未全面建立的不足。通过宣传,加强政府和群众之间的交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地位。彻底打破旧的思想观念,树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培养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土地危机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风气。3.2改善城乡规划体系坚持规划统揽全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功能区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全局,牢牢把握规划权,真正发挥规划在空间管制"资源配置"引导建设上的作用。使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体制结合起来,进而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土地规划在土地资源的利用上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促进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理顺农村产权关系,强化集体统一管理职能,避免土地利用的无政府状态,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开土地使用权流转,试行土地合理流动,适当规模经营,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和机械化、专业化程度,减少土地的撂荒闲置现象,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3.3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市场作为一只无形的手,具有调节生产要素在各部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对于农业规模指标,适度放宽相应的建筑密度、容积率限制,减免相应的的经济发展和农业的生产十分重要,应该将其纳入市场化的范围。所以政府应该改变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逐步采用市场指导的方式,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优化,应该加强政府的职能,完善相应的机制,健全市场体系。作为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发展重要资源的农村土地,其使用权也必然要划入市场化的范围。对此,政府应当转变职能和观念,将土地资源的配置模式由行政主导转变为市场指导。建立健全相关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中介机制。让农村土地在法制化的市场下,实现合理顺畅的流转和优化的配置。3.4合理利用土地进一步完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依法公开供应土地,提高城市经营水平。大力推行公开拍卖和招标出让方式,促进城市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科学化、合理化、合法化;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坚持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农业用地,因地制宜,搞好退耕还林还牧工作,用养结合,防止耕地质量下降和水土流失。充分挖掘土地潜力,促进土地集约经营,确保土地财政收人盈余和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以**终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者的有机统一。4.结语面对我国土地资源的现状,我们必须要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土地管理工程是长久和艰巨的。在进行土地管理改革的同时会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为了解决我国土地管理的问题,加强土地管理。我们应该在土地管理改革方面更深入的研究。虽然土地管理工作是一项漫长又艰巨的工程,但我们一定要有耐心,有信心去做好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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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法》属于国家大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机关执行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行为措施。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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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检查,发现涉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后,上报立案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2.调查取证责任:对审批立案的案件由中心指定案件办案部门及人员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行政执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制作笔录、收集证据。3.审理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理,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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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高不超过30元。(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7)**、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收费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财政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后营字第76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作新规定之前,比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第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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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就是征地补偿的规定,补偿费归村组所有,就是集体共有,可以分也可以不分,附属设施和青苗补偿补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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