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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积金二套房标准是什么?

133****6690 | 2018-10-16 23:10:37

已有4个回答

  • 152****7368

    如果之前有个人住房,就不算首套房。
    一,首套房指购买仅拥有一套住房。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城市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享有按揭贷款利率优惠。
    二,“首套房”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买房人年满18周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是享受契税税率1%的优惠);
    2、购房人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过与父母一起购买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
    3、2014首套房贷款结清再买房仍按首套认定。

    查看全文↓ 2018-10-16 23:11:25
  • 146****4021

    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简称二套房,其是指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其认定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执行,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首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但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4、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查看全文↓ 2018-10-16 23:11:14
  • 132****4366

    一般的二套房认定标准
      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若贷款未结清——算二套
      2、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另一套未还清,此时再贷款认定为二套房以上。
      3、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比例,若贷款未还清——算二套房以上
      4、准备结婚两人,还没有领取结婚证,一方名下有房产和房贷未还清,另一方没有任何房产和房贷记录,现在两人一起购买新房,登记两个人名字,没有贷款记录的人申请贷款,二人因共为产权人,从银行按揭贷款买房算二套。
      但是像北京、上海、深圳等一些限购城市,不管贷款是否结清,都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利率都相应提高。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查看全文↓ 2018-10-16 23:11:04
  • 146****2014

    **新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首套房**不低于30%,贷款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70%,利率上浮10% 。各城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差异的是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不同。 各城市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不同: 上海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以家庭实际拥有套数为准。如果家庭已经拥有一套房,只有家庭人均面积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居住面积的,才能申请公积金二套房贷款。 成都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以家庭实际拥有套数为准。比如第一套房有过贷款记录,但是这套房卖掉了,再次购房选择商业贷款就算二套房贷款,但是选择公积金贷款就算首套房。
    南京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南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大部分城市不一样,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次数为准。
    不管实际拥有多少套房,只要是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就可以算首套房贷款。

    查看全文↓ 2018-10-16 23:10:54

相关问题

  • 公积金贷款二套房的认定:  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申请人需到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家庭拥有住房证明”。若房查证明反映有1套住房的话,再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二套房核定。  “二套房”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  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夫妻双方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现在,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单身证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房贷记录,那么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一方,另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这使得很多试图通过"假离婚"来规避二套房新政的想法也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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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二套房认定标准有所调整。调整后的公积金二套房认定标准更加人性化,有利于改善型住房家庭使用,其中,三类购房人群直接受益。 1)名下无任何房产的借款人,使用公积金再次贷款算首套 案例分析:李某就职于某广告公司任职经理,结婚前曾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当时是为结婚购置。婚后不久,家里添了一位“小公主”,李某想把父母接过来照顾孩子。考虑到“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情况,李某想把名下这套贷款的房产卖掉,用公积金再贷款买套大点的房子。 根据市管公积金新精神,李某卖掉原有的房子后,家庭名下是没有房产的,如果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认定为首套房。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名下有过住房即便是贷款购买,只要将这套房产卖掉,再购房贷款使用公积金也可比照首套房政策来执行。不过李某在申请贷款前需要提供原房产买卖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建委出具的出售证明后,就可以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而此前,公积金二套房“认房又认贷”的政策相对较为严格,如果借款人有过贷款购房纪录,即便是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售出,使用公积金再购房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这对于“卖旧买新”的置业升级群体来说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2)外地有房的借款人,北京无房,使用公积金贷款也算首套 案例分析:赵某是山东人,刚毕业时父母曾以他的名义在济南为他购置过一套房产。但赵某后来被调到了北京工作,工作待遇和发展前景都不错,赵某准备以后定居北京,打算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小两居。 根据**新的公积金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借款人外地的住房将不考虑在内。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在外地有住房,那么不论外地的这套住房是全款还是贷款购买,在北京没有房产的情况下,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视为首套房。这也是公积金贷款将购房人群区分开来,体现其差异化信贷政策的一面。 3)夫妻离异后将房产判给另一方,名下无住房的一方使用公积金仍算首套 案例分析:张先生婚前有一套贷款购买的房产,婚后与妻子李女士生活多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合**终没能共度一生。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张先生同意了法院的财产判决,将这套房产判给了李女士。离婚后,张先生名下没有房产,他想用公积金再贷款购买一套房子。 根据公积金贷款调整后的新精神,借款人名下无房产的话,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仍可算作首套房。因为张先生已离婚且名下无任何房产,那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是可以享受公积金首套房优惠政策的。但是,张先生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书以及财产分割证明,证明自己现名下没有房产。夫妻双方离异后,将名下有贷款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后,名下无住房的一方再使用公积金贷款认定为首套,使得政策更加人性化。 此次公积金贷款的调整仅限于市管公积金缴存的职工,同时需要借款人名下无任何房产且能够出具相应的出售证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才可以算做首套房,借款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要注意自身是否符合这样的条件。  

  • 首套房购买和二套房购买对置业者影响重大,那么,如何确定自己是第几次买房呢?二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东莞二套房认定标准具体如何执行呢? 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东莞执行二套房认定标准 二套房贷认定和实施标准出台后,东莞各家银行将如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原有的认定标准?有关银行界人士表示,由于这次二套房贷认定和实施标准规定由住建部颁布实施,因此各家银行将按相关认定标准从严执行。 一位在某银行东莞支行负责住房贷款业务的职员小玲表示,在统一认定标准出来以前,东莞部分银行的二套房认定相对宽松,有的银行仍然可以根据人均居住面积来界定是否属于二套房,但执行标准出来以后,银行只能按现有统一规定执行。 据悉,目前东莞各家银行的做法仍是通过全国联网的银行征信系统或本地房屋登记系统查找及判断客户所购房产是否属于第二套住房。通过异地房屋登记系统查找客户异地物业目前操作起来仍然有很大的难度,上门居访面谈等形式因为太过耗时耗力,银行方面暂时不予实施。 二套房认定: 卖房后再购新房算首套 根据相关规定,如购房者之前买过一套房,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将第一套房出售转让后再行买第二套房,只要从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第一套房的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据悉,针对以上规定,东莞部分银行采取了相对灵活的做法,即使有银行贷款记录,只要购房者能向银行证明第一套房产已不在家庭成员名下,同时有证明显示该套房已经出售转让给其他人,该购房者再贷款买房,算第一套。 如果非本地户籍购房者首次置业,但无法提供一年以上的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否就只能按二套房标准执行房贷?有关银行界人士表示,目前东莞部分银行的做法是,只要客户东莞本地银行账户有超过一年的流水

  •   二套房贷认定标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成套住房数量认定。 现行政策 自“新国五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银行二套房贷政策执行情况。据了解,截止2013年上半年各银行均表示未接到二套房贷政策调整通知,所以2013年上半年仍按照原二套房贷政策(即“二套房**比例6成,利率上浮10%”)执行。 政策标准 执行标准 2010年4月17日,二套房贷认定终于有了明确的执行标准。作为"新国十条"的配套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文规范二套房认定标准,对个人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二套房认定遵循“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原则。 认定标准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间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