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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遭强拆应该怎么办?

151****3182 | 2018-10-29 00:17:11

已有4个回答

  • 146****9568

    房子的重要性不需多说,它代表一个家的存在,那么对于房屋强拆一般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 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对于补偿,法律规定不能低于周边房产价格,第二类是 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是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行拆迁办法,拆迁补偿标准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条例。

    1、房屋强拆之前的重要沟通技巧
    在收到房屋拆迁公告后,如果在被拆迁人提出合理要求被拒绝,被拆迁人应当保持理智,不可意气用事,一定注意语言,更不可有冲突,这所做的一切只是让自己的利益**大化。
    2、为自己争取有效时间
    如果拆迁人称进行裁决,被拆迁人可个人或多人进行行政诉讼,一般情况,在拆迁时拆迁通知发放的两个月都不适合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办法把拆迁人缠住,短时间内是不会拿到裁决,没有了裁决,拆迁人是不能进行拆迁,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拆迁人进行违法行动,权益人有权请求国家进行赔偿。

    3、延续合法的手段延长诉讼时间
    意思就是说被拆迁人完全可以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前后,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问题 继续提起第二个诉讼,目的是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终止第一案件的诉讼,如果法院终止没有做出判决,将判决申请到**高法是会被撤销,所以,第一个案件停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人越有利,对于这样的时间拖延,大多拆迁人是耗不起的,只能通过提高补偿来解决。
    4、被强拆后需要做的工作
    有这样的案例,在被拆迁人在案件期间就被执行强拆,并且案件二次审判已经生效对于这种情况 我们需要做的是:
    在必要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拆迁许可证,这种是存在一定概率的,如果撤下了拆迁许可证,之前的拆迁裁决和强拆都是随着撤销,这种情况局面也会扭转。
    在申请撤销许可证的同时进行对拆迁人提供的相关拆迁资料的合法性进行投诉,还需要把拆迁判决申诉到**高法就可以了。

    对于先期进行强拆的房屋,不代表被拆迁人就要听天由命,在案件没有结案之前,申请撤销拆迁许可证 将大大增大了被拆迁人推掉判决书的几率,原因很简单,法院认定拆迁裁决合法,那么拆迁许可证也是合法,如果拆迁许可证被撤销,那么其他的也会随之变动,

    查看全文↓ 2018-10-29 00:18:35
  • 152****6182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哪些部门可以实施强拆?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如果你的房子被认定为违建,不要惊慌,违法强拆肯定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切记不要以暴制暴。拆迁人员强拆房屋,首先要保证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并及时报警,收集证据并马上启动法律程序才是挽回损失、维护权益的正确方法。不要怕“民告官”,提起行政诉讼是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任何人都剥夺不了。当遇到征收拆迁的时候,要尽快的寻找**佳的解决途径,咨询专业的拆迁征收律师,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还要注意很多被拆迁人都是强拆后才想到要维权,此点是对时机把握不足,若是从强拆之前就开始维权,启动法律程序,**起码可以得到证据的保存,那么,其补偿数额也有可能大有不同,所以,建议拆迁户遇到类似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以免让您损失无法挽回。

    查看全文↓ 2018-10-29 00:18:03
  • 154****8555

    房子被强拆怎么办这个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个人建议首选法律程序,因为搞强拆的一半都比较强,想都过他比较难。法律程序看他的拆迁有没有审批,合不合法合不合规,如果已经被强拆了,就尽量多索赔,强拆除了应该出的补偿金外,还有强拆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搜集好证据,同时做好长期战斗的准备,律师是必须的,自己也要去了解相关的规定,要相信律师但不要全靠律师,因为律师是会受到压力的,可能还存在利害关系。如果法律程序解决不了。
    第二步只能是向相关部门反映了,即↑访,本级不允许不解决,上一级,上上一级…
    ↑访都不行可能是因为是国家的机关或者单位的身家性命在那里,就不能随便↑访了。不过困难时死的,人是活的,可以向其他人请教请教,写信什么的
    **后,前者都不行,就只能得过且过了,这种事情多了,舆论和网民都可能麻木了,先试试之前的办法,实在不行再考虑其他。

    查看全文↓ 2018-10-29 00:17:39
  • 145****7265

    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立即报警求助,同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在被侵害之后可以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有两点:
    其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
    其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查看全文↓ 2018-10-29 00:17:34

相关问题

  •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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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进行投诉。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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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强拆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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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不充许强拆,如果拆迁单位依法主张法院的强制执行了,则按法定程序办理,对于执行不当可以上诉或申诉。  强制拆迁没有法律支持,是非法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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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还不行的话,可以向违法拆迁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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