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需要交税吗? 父母去世后房产继承还要交税吗

热心网友 2019-04-16 浏览: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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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16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现在还未征收遗产税,所以单纯的遗产继承是不需要交税的,但在继承期间,例如房产过户、车辆过户其他有价证券的交易等等,大多是都需要缴纳契税、增值税等税费的,建议详情咨询当地税务局,以其回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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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16

父母辛苦一辈子所攒的财产,其实都是为了下一代生活质量变好。当父母过世以后,财产自然是要归子女。那么,继承父母财产要不要交税呢?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作为继承权的客体,它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目前我国没有规矩缴纳遗产税,但是继承不动产,需要按照标准缴纳契税。房产继承需要进行公证,是要收公证费的,按继承面积的2%收取。我国没有遗产税,所以不用交这个税;房屋要过户,所以要交契税1%-3%
1、契税:如果是法定继承,则无需缴纳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继承的,要全额缴纳契税(3%)
2、印花税:个人继承房屋过程中所立书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个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按5元/件缴纳印花税。注意:(房屋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参照同期房屋的市场价格核定。) 如果日后要出售,直系亲属之间继承房屋,如果满五年并且是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足前述条件,按照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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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16

个人卖房如何缴税?个人受赠住房如何缴税?继承房产也要缴税吗?……近年来,房地产交易税收相关政策频出,南京市地税局接到许多市民对房屋买卖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为让更多市民了解政策规定,本期税务专版就房产交易税收相关政策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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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住房 如何缴税看时间


市民张某打算卖掉自己的一套商品房,近日他到地税机关咨询销售南京住房的税收政策。南京地税局的税务人员,对“个人销售住房”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详细讲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商品房原值具体指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例如,张某于2017年9月出售普通商品住房一套,该房已满两年但尚未满五年,售价210万元。张某购买该房时支付的总房款为100万元,契税1万元,相关交易费用1000元,购房后,支付住房贷款利息50万元。若各项税费均能提供有效凭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张某在售房时免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若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原值、银行贷款证明等费用发票,个人所得税=(210-100-1-0.1-50) ×20%=11.78(万元)。满2年住房,免征增值税,计算个税时不需要再换算。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则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核定率。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若纳税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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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住房 如何缴税看身份


眼看着孙子就快上**了,老李想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学区房产赠给儿子。老李很关心办过户手续需要缴纳哪些税,特地提前来房产交易大厅的税务窗口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告诉他:以赠与形式转让不动产,涉及到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以不动产估值200万元为例: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因此,父亲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免征增值税。



契税方面,我省契税的基本税率为3%。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的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由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契税计税依据时,其成交价格,均不扣减增值税额,因此,受赠方应缴纳契税为200×3%=6(万元)。



印花税方面,赠与双方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各自的印花税额为200×0.05%=0.1(万元)。



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的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因此,父亲将房产赠与儿子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父亲将房产赠与儿子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父亲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受赠方按照3%税率缴纳契税;双方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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