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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有建好维修基金能交吗?买房时是不是必须要交房屋维修基金的?

132****1846 | 2019-10-29 14:35:20

已有3个回答

  • 156****8990

    按照新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购买新房是必须要交这个款项的, 有些是交到开发公司有些是物业公司代收 ,有些地方政策不一样。

    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

    维修资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资金缴纳: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查看全文↓ 2019-10-29 14:36:02
  • 158****9412

    1、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定 时一定要在补充协议里约定购房人在 时向房地产商一次性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交房,房地产商为买房人贷款提供了担保,如不在入住时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会增加自己风险。
    2、如果购房人不及时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证,按揭银行就办理不了抵押手续,一直由开发商担保,一旦发生购房人不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房地产商完全可以以购房人违约为由,将房子另行出卖,补偿自己的损失。
    3、另外,如果购房人一次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商的这个理由根本就不存在了,这主要是在具体操作上房地产商并没有违反各种规定,购房人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房地产商一般会要求购房人签署一份 ,该授权委托书至少有两项内容,即代办产权证和代办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4、因此房地产商收取购房人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种“自愿”的委托行为,而不是代征代缴行为,从而规避了有关规定。

    查看全文↓ 2019-10-29 14:35:52
  • 132****5333

    交房时购房者应该按照国家颁发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缴纳维修基金,否则开发商不会给予办理房产证。如果没有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应该缴纳维修基金!

    查看全文↓ 2019-10-29 14:35:43

相关问题

  • 1、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定 时一定要在补充协议里约定购房人在 时向房地产商一次性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交房,房地产商为买房人贷款提供了担保,如不在入住时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会增加自己风险。2、如果购房人不及时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证,按揭银行就办理不了抵押手续,一直由开发商担保,一旦发生购房人不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房地产商完全可以以购房人违约为由,将房子另行出卖,补偿自己的损失。3、另外,如果购房人一次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商的这个理由根本就不存在了,这主要是在具体操作上房地产商并没有违反各种规定,购房人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房地产商一般会要求购房人签署一份 ,该授权委托书至少有两项内容,即代办产权证和代办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4、因此房地产商收取购房人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种“自愿”的委托行为,而不是代征代缴行为,从而规避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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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交纳:  根据是否首次购房、评估价、面积等情况,缴纳如下:  1、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  2、维修基金按照总房价2%左右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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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新房,也就是所谓的一手房时,是需要缴纳专项维修基金的。不管是新购商品房、保障性住房,还是公房改制为私房等等,都需要缴纳这个费用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手房交易时,不必再次缴纳专项维修基金了。因为维修基金的特性是,钱随房走。即房产卖出后,原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基金自动随房屋转移到新的业主名下,而不是退还给原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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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交房时一定要交住房维修基金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 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三、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四、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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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交纳:  根据是否首次购房、评估价、面积等情况,缴纳如下:  1、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  2、维修基金按照总房价2%左右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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