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房产过户手续:
1. 编写购房合同。
2. 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购房合同和产权证到房管局办理过户转移登记。
3. 根据房产局提供的回执单上的日期缴纳税费。
4. 缴纳房产过户税金后,拿到房产证。
房产过户费用:
1. 契税:购买普通住宅,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按照房款的1%收取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需要缴纳3%。购买第二套住房或非普通住房,都按照3%收取契税。
2. 营业税:房屋所有产权证未满两年,按照总房额的5.6%计算,满两年可免征。
3. 个人所得税:房产证满5年且为个人名下唯一住房可免收个人所得税,否则按照房屋总额的1%收取。
4. 交易费:买卖双方自行缴纳3元/平方米。
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在200元内。
安置房过户的材料和变更方式
安置房过户材料:
1. 安置房屋所有权证。
2. 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3. 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
4. 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5. 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6. 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
7.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变更安置房户主方式:
1. 拆迁安置房变更所有权人登记需根据房屋土地性质和变更原因决定。
2. 如果变更原因是买卖,前提是房屋已取得产权证且属于出让性质的土地,可通过当地房屋交易所进行交易。卖方需提供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已婚者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并同时到场签订相关手续。未婚者需提供单身证明和身份证件。买方只需携带身份证明和交易所提供的资金证明即可。办理过程中还需缴纳各种税费。
3. 如果变更是赠与或继承,需先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然后才能到产权登记部门进行产权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除了携带公证书外,其他手续与买卖方式相同。
房产过户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
1.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经该部门核实后,由同级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2.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由该部门核实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3. 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该部门核实后,由同级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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