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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乌海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1 16:25:24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乌海公积金贷款条件、乌海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乌海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乌海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建立公积金账户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借款人及配偶在乌海购买、建造、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3、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无未清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正在为其他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

4、借款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或二手房房产证过户时间在提出贷款申请时两年之内;

5、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乌海公积金贷款额度及期限

贷款较高额度50万元(对于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较高额度为40万元),贷款*长期限25年。

三、乌海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2十一条 管理核心应通过业务经办网点、专业网站、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设立专业网站的管理核心应为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等便捷服务。

第2十二条 管理核心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提供开发商的开发资质,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以及户型图、楼层平面图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第2十三条 管理核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三级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批准岗位应分设,采取书面操作和电子化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

第2十四条 管理核心本级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员初审,信贷科科长复审,审贷小组集体讨论审批。管理核心下设管理部的审批程序为:管理部经办人员初审,管理部职工集体讨论复审,报盟市管理核心信贷科进行审核后由分管主任审批。

第2十五条 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由其所在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核实签章后,连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管理核心: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借款人及其配偶*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等。

(二)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发票或收据、交易税费票据;购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预售许可证;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及其资信证明。

(五)管理核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2十六条 贷款初审。有条件的管理核心应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借款和进行初审。审查要点:

(一)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协议)、*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

(三)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四)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二)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2十七条 贷款复审。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二)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一)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批准人。

(二)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第2十八条 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

(一)准予贷款的,告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第2十九条 签订合同。管理核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担保人、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委托代扣协议。

签订合同前,受托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在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核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贷款通知书,并将贷款资金逐笔划至在贷款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尚未付清款项的,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借款人单位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已经付清修建费用或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内。

第三十一条 贷款办理时限要求。管理核心和受托银行应在《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中对贷款办理时限进行约定。对于贷款手续齐全的,自受理借款申请至发放贷款,不应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一)受理初审、复审和批准时限: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应当日受理借款人申请,并在八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和批准。

(二)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时限:贷款委托人批准贷款后,贷款当事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三)办理贷款担保时限:应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担保手续。

(四)放款时限:贷款委托人向贷款受托人出具委托放款通知书后,贷款受托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

第三十二条 管理核心应依据受托银行返回的贷款发放凭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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