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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核心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称,此规定是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77号)文件精神进行的调整。
此次调整,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来源有以下几项:一是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二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三是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四是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资产,如从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处得到的赠与资产。
下列情况购买商品房的*比为40%:
1、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购房贷款记录的,包括在外地贷款的记录。
2、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有相应贷款结清。
3、居民家庭无住房,但有一次贷款记录。
下列情况购买商品房的*比为50%:
名下有一套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的,*比为50%。
下列情况购买商品房的*比为60%:
1、居民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有购房贷款记录。
2、居民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已经结清购房贷款记录。
根据合肥市政府的通知,此次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包括:居民家庭头次购买(从未购置过住房)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较低*款比例仍为25%。如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较低*款比例均为40%:(一)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四县一市,下同)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二)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三)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
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较低*款比例为50%。*提高至60%的情形包括:(一)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二)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三)居民家庭有2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通知》还明确停止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记者从合肥市政府获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已正式下发,此前流传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土地供应、公租房等政策均获证实,新政将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新政规定,第三套房及以上者,不能再用公积金。此外,还将强化一系列配套保障措施,包括开展房地产金融风险排查,对非理性竞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金融机构应也将加强对购房者*款资金来源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