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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这三种房子可以不补偿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9-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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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拆迁时违建是不予补偿的,现小编结合法律规定和自身经验给大家总结三种不予补偿的违建。

1.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款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征收范围确定后,改建、新建、扩建等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也就不可能获得审批,因此这时候建设的房屋显然是违建,拆迁时不予补偿。

2.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住宅只能在建设用地上,在农用地上建设住宅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否则便是违反了土地用途,显然是违建。

3.部分无证房屋。正如小编常说的,无证房屋并非都是违建,有的是违建,有的不是违建。实践中,对于没有划入城市规划区的乡村,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有土地使用证的,不宜认定为违建;对于建造在2008年之后,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建筑,显然是违建。划入城市规划区的房子,也要分情况对待,有的地方以1984年为分界点,有的以1990年为分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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