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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办法》一共有31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购置类保障房项目参照执行。
《通知》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专用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核心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办理不动产头次登记后止。
此外,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核心监管资金总额的50%;完成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核心监管资金总额的9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核心监管资金总额的99%。完成不动产头次登记后,可以申请提取剩余1%的核心监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