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政!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公布!

来源:吉屋房产热点   作者:吉屋网   2023-11-07 10:40:23

近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

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涉及优化住房信贷政策等六大方面。

11月7日,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珠房金字〔2023〕34号)》,明确了珠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商品房备案价格管理

对智慧住宅以及低容积率、高绿地率、环保节能和立体生态商品住宅,价格备案无需进行价格比较,按报备价格备案。

二、优化住房信贷政策

贯彻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要求,合理确定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下限。

三、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符合商品房预售其他申办条件的前提下,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楼栋地上总层数的十分之一时,开发企业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四、加大公积金政策支持

(一)实施“认房不认贷”公积金配套政策。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如果职工家庭无珠海市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如果职工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且名下无珠海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可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对在珠海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资金流动性控制指标范围内,实施合理的配贷系数,单缴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保持不变,双缴职工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90万元。

五、鼓励居住户型设计创新及商业配套建设

(一)调整住宅阳台半计容面积比例。为满足高品质居住空间需求,鼓励住宅项目配置更开敞、舒适的景观阳台,对于尚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住宅项目:每户住宅阳台的半计容面积比例上限由占户型水平投影面积的15%提升至20%,阳台进深不超出2.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开敞率不低于40%的主景观阳台不限制进深。住宅沿城市主干路及临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因规划要求封闭(图纸注明)的阳台,在新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规划条件核实、房地产测绘、房地产登记确权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鼓励适当设置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的飘窗。除承重墙、柱、垛以外,结构净高不超过2.10米且进深不超过0.80米的全采光住宅建筑飘窗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三)优化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规则。地下室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小于等于1.5米的建筑面积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和建筑覆盖率。地下室设置商业的,用地功能须已包含商业功能,并应按商业功能配建停车位。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新增地下室商业。地价缴纳事宜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六、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进一步推动建设项目早日分批投入使用,合理调整房地产项目用地开竣工履约规定,进一步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

2023年10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点击链接查看原文:http://zjj.zhuhai.gov.cn/zjj/zwgk/zcjd/content/post_3595802.html

《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珠房金字〔2023〕34号)》原文如下:

广大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职工家庭在我市名下无住房,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未满2次的,可按首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职工家庭在我市名下仅有1套住房,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未满2次的,可按二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对在我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7日     

《《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点击链接查看原文:http://gjj.zhuhai.gov.cn/zwgk/zcwjjjd/content/post_3584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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