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都县:拟将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放宽就近入学条件

来源:吉屋房产热点   作者:吉屋网   2024-01-02 14:36:24

近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三都水族自治县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涉及公积金贷款、规划验收、容积率等10项措施。

有关意见或建议及联系方式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于2024年1月28日前反馈至三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科(电子信箱:944979156@qq.com,电话:0854-4810654,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万户水寨C16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科,邮编:558100,联系人:韦成历)。

《三都水族自治县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都水族自治县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十条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重大决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部署要求,巩固房地产市场企稳回升态势,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政务服务

加快推进“拿地即开工”,由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土地供应前完成综合评估事项,鼓励带方案出让,将地块规划方案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推行免费帮代办服务,压缩企业开工前办理相关手续时间。对通过招拍挂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分宗办理不动产权证,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对消防、人防、规划、质量监督等实行分期报批报审。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产生违约金的,“一项目一策”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优化土地出让和规划引领

(一)调整土地出让金交纳时限。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后,一年内交清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支持已批未建项目指标调整。对已批未建的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依法申请修改调整商业兼容比例、户型结构、房屋套数等。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落实各类设施配套要求,按批准用途对应的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技术标准,申请相关的审查、验收或备案,其水电气价格按批准规划用途的相应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容积率适当放宽。新建商住项目或居住项目,规划方案中配建非经营性公厕、治安值班室、社区邮政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文化图书馆、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物业服务用房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计入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鼓励企业创新住宅产品类型,在住宅阳台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的前提下,阳台底板至顶板垂直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封闭阳台,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不得以购房者后期可以封闭露台为诱导,必须在售房合同中写明露台不可改造封闭。(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飘窗适当放宽。在规划方案中,设计标注为飘窗用途功能的,可为间断式,也可为连续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飘窗,不计入建筑面积及容积率。1.可在楼面结构层投影面以内;2.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大于0.45米;3.窗台板内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距离小于或等于0.6米。反之,计入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五)阳台适当放宽。在规划方案中,设计标注为阳台用途功能的,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六)车库适当放宽。停车库(含地上、地下、半地上、半地下),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也不计入建筑密度,但其建筑面积需计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七)绿地率计算适当放宽。设置在地下建筑顶部、半地下建筑顶部、建筑屋顶的绿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绿地面积按100%计入绿地率。1.植树绿化覆土深度不小于1.5米;2.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植物;3.对公众开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八)±0.00标高的起算点设置标准。建设项目毗邻一条城市道路的,±0.00标高以该城市道路标高起算,建设项目毗邻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根据城市景观需要,确定±0.00标高的起算点。确定±0.00标高后,±0.00标高以上为地上建筑,±0.00标高以下为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当调配房地产项目停车泊位比例

(一)户数与车位数比例。停车泊位不作地下、地面停车位比例限制。采取植草砖等方式建设的生态地面停车位,面积可以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要求,按比例计入绿地面积指标。低层住宅院内可用作停车的,可按实际停车位数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支持新城片区规划区新建的房地产项目,适当调整停车位配建比例。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机动车位指标可按照住宅每户0.7个车位、商业商务每300平方米1个车位进行配置,非机动车位指标由项目按需配置。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安置房项目,机动车位指标可按照住宅每户0.6个车位、商业商务每300平方米1个车位进行配置,非机动车位指标由项目按需配置。新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机动车位指标可按照住宅每户0.5个车位、商业商务每300平方米1个车位进行配置,非机动车位指标由项目按需配置。(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规划分期验收适当放宽

本方案印发前在规划方案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未分期、已按项目整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整体完工的房开项目,在部分完工阶段申请分期规划验收的,申请分期规划验收建设内容须通过消防安全、建筑质量安全验收的前提下,并经公告公示无异议及相关利害权利人签字确认后,建设单位承诺严格按照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展后续建设的可对房开项目(住宅部分)进行分期规划验收,申请分期规划验收建设内容涉及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建设项目(已建成部分且独立成栋)进行“多测合一”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作为规划核实的依据,在获批证缴分离后,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用地核验手续、规划核实意见(代替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证),作为后续相关手续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核实的文件。

本方案印发后的新建项目,需分期规划验收的须在规划方案审查阶段作好分期建设规划,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纳入首期验收。在规划方案审查阶段未分期规划的,在部分完工阶段申请分期规划验收的,申请分期规划验收建设内容须通过消防安全、建筑质量安全验收的前提下,并经公告公示无异议及相关利害权利人签字确认后,建设单位承诺严格按照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展后续建设的可对房开项目(住宅部分)进行分期规划验收,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就单栋建筑物位置、高度、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外立面建设与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出具建筑物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内容的意见代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作为后续相关手续建筑物符合规划的文件。分栋验收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住宅部分)的50%。(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规划审批阶段不计容积率的地下停车位,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对需要办理地下车库、商业转移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申请范围的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用地使用权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人防工程投资部分不计入房价,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人防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若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时,政府可无偿征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

缴存职工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首付款,同时满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责任单位: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州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三都县管理部,各商业银行)

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首付款情形:缴存职工家庭无论在全国范围内是否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须是已结清状态),是否在购房地有住房,都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住房首付款。

可办理“又提又贷”情形:缴存职工家庭符合第一条可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形的,即可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住房首付款。同时,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6个月缴存额的前提下,缴存职工家庭提取公积金或自筹资金达到购房首付比例后,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加大商业贷款支持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个人商业贷款实行首套房贷款首付20%,执行利率下限政策。由住建、金融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对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全面梳理项目按揭封顶未放贷等情况,逐个对接,逐个推动解决。(责任单位:县国资金融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三都县支行,各商业银行)

八、放宽就近入学条件

凡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含住宅、非住宅)的购房人,其子女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享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

九、放宽城市基础配套费收取

城市基础配套费收取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

十、降低开发企业开发成本

未取得竣工备案表之前,土地增值税不进行清算,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对于困难企业,税务部门可依法办理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最多延期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

本文由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涉及房地产金融及公积金相关政策按照省、州出台文件执行,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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