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延平区:实施购房补贴、购房就学等政策

来源:吉屋房产热点   作者:吉屋网   2024-01-18 10:09:08

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支持延平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购房补贴、购房就学政策等16项措施,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支持延平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房人(仅指自然人,不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延平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非住宅商品房(指商业店铺、办公写字楼、商业公寓,不含车位)并完成契税缴纳的,按购房价的 2%给予购房补贴。由区财政统筹安排2000万元购房补贴资金,按申请时间顺序发放,用完为止(《延平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1)。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住建局

二、实施购房就学政策。放宽入学条件,在延平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新购房业主(即一手房产业主)凭不动产权证或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凭证、还款凭证等,其适龄子女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可按照延平区优质学校划片范围申请入学,由市区两级教育部门按购房先后顺序予以统筹安排(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区教育局另行制定)。明确新出让住宅用地就学安排,在出让房地产用地时,自然资源部门应提前向教育部门征求购房户子女就学安排方案,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自然资源局

三、强化房地产信贷支持。落实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落实“认房不认贷”政策,更大程度满足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责任单位:人行南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平监管分局,区住建局、金融办

四、支持存量停车位去库存。加大路面停车秩序管理力度,强化治理乱停车现象,积极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支持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配置汽车充电设施。对交房已满两年仍有大量车位未出售出租的小区,允许经过规定的公示程序后,向周边停车位较为紧张的小区业主出租部分车位。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延平公安分局,延平供电公司

五、加快推进租购并举。积极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构建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体系;积极引导国有平台公司和社会资本作为投资主体,购买符合条件的存量房屋用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国资办

六、优化土地出让方式。属批发市场、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和其他商服用地等经营性商服用地的建设项目,可采取网上挂牌方式出让。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在延平区有序探索开展“立体生态住宅”(第四代建筑)项目试点。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七、缓解房地产企业竞买土地资金压力。允许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自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少于50%的土地出让金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约定缴交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八、鼓励使用房票。鼓励探索“城市更新+房票安置+土地出让”的运作模式,对已在延平区域内参与使用房票的房地产企业(含其子公司或母公司),允许其用持有的未兑付房票,优先结算后用于支付延平区新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鼓励房地产企业接收延平区房票,购房人持房票购房网签后,其使用的房票按支付节点核算可兑付资金,经住建部门核算认定后,视同相应资金已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九、鼓励在延国企央企参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鼓励区属国企与央企、省属企业联合成立子公司,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为提高央企、省属企业参与竞买经营性土地的积极性,若其竞得地块,可为央企、省属企业所承建的区本级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开通绿色通道,缩短企业建设资金的周转周期。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办

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最低可执行标准执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先行结算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经省税务局核准,当期税款可延期3个月缴纳。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办理留抵退税。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十一、优化审批服务。允许房地产项目总体一次性规划、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项目不超过两期,对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含)的项目不超过三期。分期建设应按相对闭合地块单元进行,首期应包含社区管理用房、社区养老用房、物业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以及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配建的幼儿园等配套工程。在总平布局合理、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先行办理房地产售楼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计入分期数。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材料由17项精简到5项,办理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减为1个工作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楼盘表备案手续后,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一是具备地下室的商品房住宅项目,10层以下(含)建筑形象进度达到地面1层以上或10层以上建筑形象进度达到2层以上;二是商品房住宅项目提供工程建设总投资达到25%以上合法证明材料,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三是装配式商品房住宅项目,建筑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十二、支持既有建筑功能业态调整互换。优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上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审批流程,引导闲置建筑功能转换、盘活空间资源。对改变使用功能且符合《既有建筑功能业态可调整互换清单》(详见南建审批〔2023〕2号)的既有建筑装修、加固工程,在项目具备相应法定办理条件前提下,准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十三、落实开发片区供电保障。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道路规划等因素,提前建设、预留接入电源点,保障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及时接入。新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扣除供电公司承担部分,由政府承担的工程费用纳入地块开发成本,列入区财政预算,不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红线外电力接驳投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延平供电公司

十四、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积极开展“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南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平监管分局,区金融办

十五、优化项目施工服务。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城管局、住建局配合,在土地出让前审核并落实地块土方外运弃土点。房地产企业竞得土地并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可先行进场进行土石方开挖、勘探等前期工作。根据企业申请,视情允许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采取承诺制,可延期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允许企业在办理竣工备案之前,缴清基础设施配套费。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

十六、引导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企业存量融资展期。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引导驻延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存量融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

责任单位:人行南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平监管分局,区金融办

以上措施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区直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及时配套出台必要的具体实施细则;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区原有政策文件内容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1.延平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2.延平区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附件1

延平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享受购房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1. 享受购房补贴对象:购买延平区房地产项目的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非住宅商品房(指商业店铺、办公写字楼、商业公寓,不含车位)的购房人(自然人,不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 购房时间节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南平市延平区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且已缴纳购房契税的购房人。登记备案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购房补贴标准

本次购房补贴不限户籍,不限套数,每套(间)房补贴金额不设上限,按购房价(网签备案价)的2%给予购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统筹安排2000万元购房补贴资金,按申请时间顺序用完为止(以办理单位收到合格的申请材料时间顺序为准)。

四、购房补贴申请办法

购房补贴申请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区房产交易中心窗口受理,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购房人本人填写的延平区购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复印件一份、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和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一份。

购房补贴可以由本人申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进行申请办理。

五、购房补贴申请截止时间

购房补贴申请截止时间:2025年3月31日之前或2000 万元购房补贴用完之前(购房补贴情况将在南平市延平区房产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不再受理。

六、购房补贴的兑付方式

1. 区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办理收件,核对购房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

2. 区住建局根据区房产交易中心已初审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 区财政局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房人个人账户。区级补贴项目复核材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七、其他事项

1. 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购房补贴申报、审核、汇总及审批等相关事项,区住建局要将相关申报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

2. 申请人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骗(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3. 2024年1月1日前已网签备案购房的,撤销备案登记后再购买的,不享受本办法购房补贴。

若申请人在购房补贴申请后退房,已拨付购房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先退回购房补贴资金,再办理退房手续,退房后房企重新销售的,购房人可申请购房补贴;还未拨付购房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书面申请停止办理购房补贴。否则不予办理退房手续。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查看原文:https://www.ypzf.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430611368346470000&siteId=401222684970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