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叶集区:团购5套及以上新房可享1%补贴

来源:吉屋房产热点   作者:吉屋网   2024-02-18 17:44:52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于2月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购房人及企业团购新房和公寓。

在购房契税补贴方面,购买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公寓的购房人,在政策执行期内完成网签备案的,可按缴纳契税的50%申请补贴。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共12条:

一、给予购房契税补贴。购买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公寓的,在政策执行期内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人可按缴纳契税的50%申请补贴。

二、发放购房消费券。发放叶集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公寓购房消费券200张,直接抵扣购房款,每套限用一张。每张消费券按400元/平方米确定额度,最高不超过4万元。免申即享,先购先得,发完即止。消费券资金由区财政、开发企业各自承担50%计入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价款。

三、给予团购补贴。鼓励支持企业等用人单位团购房屋作为职工宿舍。一次性团购区内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公寓5套及以上的,在享受第一条、第二条政策的同时,可按购房合同价款的1%申请团购补贴,产权证须办在团购单位名下。(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科技经信局、区投创中心)

四、继续实施购房券安置。全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继续实行购房券(奖补券)安置,对政策执行期内实施的拆迁项目,鼓励支持开发企业对持券购房人给予购房优惠。

五、鼓励乡镇人口向主城区转移。对符合《六安市叶集区关于结合区域土地综合整治稳步推进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叶政秘〔2022〕16号)要求,利用奖补券在城市规划区内购置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每套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鼓励区外人口向叶集区集聚。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区外户籍购房人,在享受第一条、第二条政策的同时,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可按购房合同价款的1%额外申请购房补贴;区财政自次年起为购房人(以网签备案合同载明的购房人为准)连续代缴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省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医疗待遇;适龄子女可依规享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以及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对外来人口来叶集区购房,提供“1311”就业服务,即1次政策宣讲、3次免费推荐就业、1次免费职业指导、1次免费职业培训。

七、支持人才住房需求。对符合《六安市叶集区关于贯彻落实〈六安市关于加快打造区域性人才发展和创新高地的行动方案〉的任务分解方案》(叶人才〔2023〕5号)要求,聚焦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对引进的A、B、C、D类人才,在叶集城市规划区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4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同时享受第一条、第二条政策。全日制高校本科、全日制高职院校或其它院校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叶集城市规划区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4万元、3万元、2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同时享受第一条、第二条政策。

八、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我市累计缴满6个月的人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提高到60万元,双职工提高到80万元。在我市缴存公积金且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可按本人月缴存额全额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推动落实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房地产项目和保交楼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满足房地产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十、规范地下车位(库)销售登记。规范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保障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地下车位(库)销售制度及办理流程。

十一、规范二手房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资金监管,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推行“带押过户”登记服务,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合理降低住房买卖经纪服务费用。

十二、加大商品房促销力度。鼓励企业创新开展营销促销活动,走出区外开展营销促销。政府搭建平台,定期集中在区内开展推介活动,利用政府融媒、企业自媒体加大宣传,线上线下互动发力,引导各类媒体准确解读房地产政策,营造良好的市场舆论氛围。

城市规划区四至边界以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界定为准。

目前尚在有效期的同类政策,购房人可自行选择,不重复享受。

持购房券(奖补券)的购房人,已享受“叶政办〔2021〕3号”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或“叶建〔2022〕52号”返乡创业安居补贴政策的购房人,不重复享受第一、第二条、第七条。

有效期自政策发布之日(2024年2月6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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