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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房产证可以吗?会有哪些弊端?

156****1376 | 2012-09-07 17:00:25

已有4个回答

  • 134****0769

    呃 这个你就不要怕麻烦了,能办就赶快办了吧!不办的话什么都不能做

    查看全文↓ 2013-04-21 14:27:27
  • 148****1889

    国家给你要钱,你不给他能行吗?想办证就拿钱。房产证也就是一个证明而已,不办也就不办了,你既然花钱买了房子,谁还能把你赶出去不成呀。自己住的房子,不办房产证也没啥大不了事。

    查看全文↓ 2013-04-21 14:21:34
  • 144****0900

    呃 这个你就不要怕麻烦了,能办就赶快办了吧!不办的话什么都不能做。

    查看全文↓ 2012-09-07 17:02:14
  • 132****8822

    1.涉及房地产纠纷时不受法律保护;2.在城市建设需拆迁时,有证房产可以依法得到经济赔偿,而无证房产不予赔偿或很低的赔偿;3.无证房产不能上市交易;4.无证房产不能办理遗产继承手续;5.超过缴税的时限后,会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查看全文↓ 2012-09-07 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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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知道您是出于什么原因不办房产证,要告诉你的是:只有房产证,才是房产所有权唯一合法证明文件。

    全部3个回答>
  • 理论上只要是自己住,各种办产权的资料手续都齐全,可以不办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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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出卖人长期不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的,首先应根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逾期办理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金。其次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办证时间的,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在上述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作为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退房,并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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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出卖人长期不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的,首先应根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逾期办理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金。其次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办证时间的,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在上述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作为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退房,并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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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出卖人长期不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的,首先应根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逾期办理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金。其次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办证时间的,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在上述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作为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退房,并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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