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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二手房,贷款是以我的名义去贷的,现在要过户了,可以在房产证上把我妈的名字加上去吗?

144****7646 | 2012-09-13 11:34:37

已有2个回答

  • 141****1527

    可以的,网签的时候签也不迟,一样的

    查看全文↓ 2012-09-13 11:36:01
  • 147****4018

    如果在签订成交协议以及申请贷款的环节没有将你母亲的名字署为购房人,仍有机会在房管局网签时将你母亲的名字添加为购房人,而这一署名将与房产证上的名字一致。

    查看全文↓ 2012-09-13 11: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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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证上加名字及办理费用,主要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办理流程是: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办理流程是: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第三种情况: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费。2、不满5年,5.5%的营业税加1%个调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满5年则不需要。3、万分之5的印花税。4、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区交易中心不一样)。5、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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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婚前个人财产增加配偶为共有人的,请夫妻双方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带好以下材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在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身份证件、房产证、结婚证、经公证的房产归属约定或夫妻双方至房产登记机构书写房产归属的约定、权证配图(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以及其他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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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购买商品房是全额付清的话,可以在合同上写上两个人的签名,办理房产证时,就可申请共有产权证;但如果是贷款买房的话,只能按照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进行处理,保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房产证上签名统一,其原因是规避银行的贷款风险。婚后购买的房屋,不管房地产权证是否写有对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是一个人的名字,也不影响财产共有性,如果要加上对方名字的,可等到办出房地产权证后,到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一个共有证就可以了,无需额外负担费用,带上房地产权证、结婚证、双方亲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即可。可参照天津的(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二)办事须知因下列情形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和其配偶:1、房地产权利人为配偶一方,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2、房地产权利人为配偶双方,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3、房地产权利人为配偶一方,变更为另一方所有的。因配偶之间变更房地产登记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按规定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留存);4、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5、配偶之间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的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独用宗地房地产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地籍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包括电子版)。(三)办事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四)办事程序1、申请;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3、受理、核收税费;4、复核;5、审定、记载、公示;6、制证、发证;7、立卷归档。(五)税费标准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按每套房屋40元交纳登记费。2、印花税:房地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3、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4、土地登记费(图纸资料费):权利人按照津价房地[2005]438号、津国土房财[2006]1272号、津政发[1991]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