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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点征收房产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吗?

155****5380 | 2012-09-28 14: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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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6411

    首套房可以免收吧,貌似

    查看全文↓ 2012-09-28 14:26:09
  • 134****9167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对部分个人应税住房给予税收优惠。  1、对上海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  上海市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唯一住房,因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当其在新购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2、对上海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给予优惠。  对上海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对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非上海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  对于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非上海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优惠:一是,对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其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二是,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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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1.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2.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三)其他具体规定1.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2.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3.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只要确实停止使用,可免征房产税;(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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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增值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2)涉及家庭财产分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二、企业所得税2、对设在四川省内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四川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3、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省内唯一家庭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4、 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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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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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具体规定1.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2.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3.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只要确实停止使用,可免征房产税;(同上)4.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划分清楚,按规定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如划不清楚的一律征收房产税;(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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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上海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试点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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