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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收政策有哪些? 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55****4541 | 2019-03-05 10:26:22

已有3个回答

  • 151****1285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
    (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
    1.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2.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三)其他具体规定
    1.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
    2.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
    3.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只要确实停止使用,可免征房产税;(同上)

    查看全文↓ 2019-03-05 10:26:38
  • 135****9760

    成都房产税收
    一、契税
    缴税标准:
    1、首套房90平米以下:1% 90平米以上:1.5%。
    2、二套房90平米以下:1% 90平米以上:2%。
    3、三套房无论大小,按成都市的现行标准,均以3%的契税进行收取。
    注意:40年产权的商铺、公寓、LOFT、SOHO等产品均不在此范围内。
    你以为交了契税就没了吗?还有增值税!
    二、2年之内出售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以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为准,哪个时间在前就以哪个为准。
    缴税标准: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5.6%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和1%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买房子就是这么不容易,交了契税、增值税还有公共维修基金!
    房屋还要缴“养老金”——公共维修基金

    查看全文↓ 2019-03-05 10:26:33
  • 131****2205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也属于免税范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得免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的经财政部批准的免税的其他房产主要包括: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5)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7)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暂免征收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注意:必须是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企业免费或低价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如果不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法定税率为12%)的优惠政策。
    (10)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和孵化器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3)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参照执行。
    (14)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三北”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15)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16)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

    日继续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17)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8)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19)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20)对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2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2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参照执行。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23)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24)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查看全文↓ 2019-03-05 10:26:29

相关问题

  • 一、增值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2)涉及家庭财产分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二、企业所得税2、对设在四川省内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四川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3、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省内唯一家庭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4、 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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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套房可以免收吧,貌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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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1.5%-3%,营业税5.56%,个人所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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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具体规定1.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2.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3.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只要确实停止使用,可免征房产税;(同上)4.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划分清楚,按规定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如划不清楚的一律征收房产税;(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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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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