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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青岛市的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155****0342 | 2012-10-09 17: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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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0998

    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查看全文↓ 2012-10-09 18: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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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 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提取: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 (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40万元,**低额度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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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市七区范围商品房**高贷款额为40万元、二手房为25万元;五市范围商品房**高20万元、二手房**高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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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商业贷款**六成,按揭**高贷款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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