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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房屋,应如何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146****0248 | 2012-10-20 10: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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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7626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可见我国现行的房屋登记是以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的,因此,对于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十七、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可见,《婚姻法》对家庭财产的规定,倾向于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将家庭财产特别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还不占多数,大部分属夫妻共有。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还不习惯于按共有的房产申请登记,登记机关除了在当事人提供的登记资料明确为共有外(如购房合同由夫妻双方共同订立、公证书载明为夫妻共有等),一般是是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予以登记的。一旦房产在发生处分,若另一方提出异议,会容易产生纠纷。因此,百姓购房应提高法律意识,属夫妻共有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申请登记。

    查看全文↓ 2012-10-20 1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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