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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有房产,办理房屋登记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吗?

135****7335 | 2013-01-16 16:27:07

已有2个回答

  • 146****6910

    共有的房屋办理,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查看全文↓ 2013-01-16 16:28:55
  • 136****7736

    是的,房产共有人是需要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查看全文↓ 2013-01-16 16: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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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房产证上两个人产权转到其中一个人,可以通过房地产赠与的方式。房产赠与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可以做房产赠与公证。办理房屋赠与手续需要提交房屋赠与申请表、房屋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等资料。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1、房屋赠与申请表;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3、房屋户型平面图;4、房屋赠与公证书;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6、契税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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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可以。《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均规定了登记机构在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时应当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等询问申请人,并且要求申请人对询问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如果申请人要求登记为夫妻共有房产的,并通过询问表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表达了双方要求将所购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意思,即便合同、发票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也应当按照夫妻共有房产办理登记。

  • 可以。《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均规定了登记机构在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时应当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等询问申请人,并且要求申请人对询问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如果申请人要求登记为夫妻共有房产的,并通过询问表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表达了双方要求将所购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意思,即便合同、发票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也应当按照夫妻共有房产办理登记。

  •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可见我国现行的房屋登记是以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的,因此,对于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十七、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可见,《婚姻法》对家庭财产的规定,倾向于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将家庭财产特别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还不占多数,大部分属夫妻共有。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还不习惯于按共有的房产申请登记,登记机关除了在当事人提供的登记资料明确为共有外(如购房合同由夫妻双方共同订立、公证书载明为夫妻共有等),一般是是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予以登记的。一旦房产在发生处分,若另一方提出异议,会容易产生纠纷。因此,百姓购房应提高法律意识,属夫妻共有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申请登记。

  • 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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