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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登记税费需要交纳哪些项目?

143****5389 | 2012-10-22 15: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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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4752

    住宅交易:总税费8.05% 1、卖方:3% 1)、转移登记费1% 2)、交易手续费1% 3)、土地增值税1% 2、买方5.5% 1)、转移登记费1% 2)、交易手续费1% 3)、契税3% 4)、印花税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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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比如开发商开发楼盘的尾盘、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债权人手上的房屋、个人手上的房屋(未居住过的)、法院查封的以及中介代理人手中的房屋等五大块,都是未使用过的住宅或非住宅都可以是存量房。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相对于增量房而言。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市场也叫做一级半市场。存量房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市场也叫做一级半市场。 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市场也叫做一级半市场,但按照成都市场上普遍对于存量房的理解和我们所经营运作的范围来说,存量房主要包括开发商开发楼盘的尾盘、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债权人手上的房屋、个人手上的房屋(未居住过的)、法院查封的以及中介代理人手中的房屋等五大块,都是未使用过的住宅或非住宅。 几组名词的辨析: 尾房:指楼盘项目进入销售**后阶段时剩余的少部分房屋。具有现房,即买即住,风险小,兼备新房的设计质量优势和二手房的价格优势,还有一定的议价空间等优势,且所处社区多半比较成熟,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考察方便,属于性价比极高的一类房源。 “空置房”: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项目处于销售期中的未售房屋,另一种则是建好后长期无人购买而闲置的房屋。我们所谈的空置房正是后者。对于空置房,在国家有关文件中有明确的定义:“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并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且1999年8月1日前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 存量房:这个概念是相对于增量房而言的,非增量房即存量房。增量房,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所以存量房指的就是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商品房。一般是二手房,也包括空置房。 次新房,指房龄在3—5年左右的二手房。这类房,房龄短,质量好,设计理念、装修风格与新房接近,价格却比新房低。而且,在经历了几年的磨合期后,它的社区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方法都已经成熟,生活起来更加便利,考察检验也方便,购房风险极低,性价比高! 所以,尾房≠空置房≠存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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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量房价格评估是指对纳税人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基本做法是将房地产评估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在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查的基础上,收集近期存量房交易实例和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信息,生成存量房交易标准价格,建立房地产交易可比实例数据库。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与数据库中同区域、同类型可比实例进行比对,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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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契税1% (首次购房90平米以下)---按评估价收取20%个人所得税 (收取卖方的因为有二套房)---按评估价收取查档50元更名费每平米6块钱工本费80元(1本房证)收取以上这些税费 您得告诉我是哪个楼盘 对方的原值是多少钱 才能更具体的 估算出准确税费 (1天前 )2、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3、契税评估额初次90平内1%、90平~140平内1.5%,超过140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4、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满五年唯一住房减免; 5、交易费6/平方,双方;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7、营业税5.6%卖方缴纳,普通住房满五年可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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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量房住宅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包括::买卖双方身份证、军官证、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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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进行转让是房地产交易中非常典型的模式。通常,房东(抵押人)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买进房屋,并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抵押权人),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而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房东欲将该房屋转让,在交易方式上同没有设定抵押的完全产权的房屋转让存在很大差异。根据《北京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相关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将已抵押的事实告知受让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房地产交易中心会根据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或抵押登记是否已经注销,来判断交易的房屋是否可以转让过户,从而保护抵押权人(银行)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整个房地产交易体系的安全。一般而言,实践中有如下几种既符合法律规范,又具有可操作性的交易模式,供房屋买卖的双方选用:1、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由房东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归还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余额,之后银行释放抵押权,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登记,如此,房东取得了该房屋的完全产权,接下来,双方即可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买卖流程完成交易。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在房东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买方没有支付房款,因此买方资金的安全性高;缺点是,完全由房东筹钱还贷,就要求房东具有很强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且没有充分利用买方的首期房款参与还贷,不是**为经济的解决方案。2、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买方将应当支付的首期房款专项用于帮助房东归还贷款余额。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流动价值,盘活了买方的首期房款,双方合力解决了交易的**大障碍;缺点是,买方的首期房款存在一定风险,如果遇到恶劣的房东,利用买方的资金帮他还贷,进而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再将该房屋转卖他人后逃匿,买方既不能取得房屋产权,又让首期房款血本无归,到那时,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讨,就非常被动了。因此,运用这种方法的关键是要找到一个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如信誉良好的中介公司、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担保机构等),全程控制每一个环节,消除由于双方互不信任或房东缺乏诚信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如果买方首期房款不足以全部偿还房东的贷款余额,房东还可以委托一家担保机构提供垫资的服务,补足差额。如此,仅需支付一笔合理的垫资服务费,就可以实现融资,进而完成交易。3、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共同向房东的原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转贷款(转按揭)手续,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筹措资金提前还贷,没有融资的压力,而是将房东原有的还贷义务转由买方承受,通过变更抵押登记,将抵押人从房东变更为买方;缺点是,转按揭手续较为繁复,且不是所有银行都有这项业务,而如果买方需要到另一家银行办理贷款,则会出现跨行转按揭的问题,两家银行之间是否能顺畅地配合,将是交易成败的关键。因此,买卖双方在准备采取转按揭的模式解决上述抵押问题之前,必须向相关方进行充分咨询,明确银行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切不可草率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