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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48****5465 | 2012-11-23 19: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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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7412

    房改房申请资料(房改办):1、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书;2、原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协议;3、原经济适用住房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复印件(查验原件);4、房屋所有权证;5、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交换合同、赠与合同、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6、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7、其它证明材料。注:经房改办审核后,出具《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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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房改房,房产证需要提交的资料是:1、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交换合同、赠与合同、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3、资金托管存款凭证(第二联);4、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申请书;5、房屋所有权证;6、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7、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8、委托书(卖方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9、其它证件、证明。备注:赠与、交换、司法判决的,取消第3项资料。

  • 收费标准:卖方或受赠方、换出方凭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受益金交费通知单交纳受益金。受益金计算方法:【转让核定的契税金额-(原购房交纳契税计税金额+原契税实交金额)】×50%;登记费:80元/套;配图费:20元/证;转让手续费:交易双方各3元/平方米。

  • 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申请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住房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管理中心出具的户籍落户起始证明(如果户口本上的落户年限已达到**高分值则不需要此证明)。  2、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一年度(前十二个月)收入证明。**低收入家庭只需提供《**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或原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4、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  5、复员证和师级以上部队房改办出具的未租住军产房及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6、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7、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按市级标准)家庭,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8、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一)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出具;(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由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出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