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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多少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

147****9548 | 2012-11-26 09: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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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9****2567

    开发商在合同中强行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的备案时间,定为360日.

    查看全文↓ 2012-11-26 09: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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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不是拿到预售证就必须开盘,开盘的前提是要拿到预售证,但是拿到预售证不见得就必须要立即开盘的,主要是为了迎合好的开盘时机,具体的情况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2、开发商只有在取得了预售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外销售房子,收取购房者的房款,未办理出预售证收钱的属于非法行为,法律不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的。3、取得预售证以后,具体的开盘时间还得看开发商的实力和适宜的时机,如果迟迟不开盘,消费者可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预售证是房管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如果办理出来了,在售楼处会有展示,房管局也有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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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需要购房者去办理的,由开发商去备案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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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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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一般约定九十天的比较常见.下面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而且,该解释第十九条还规定了达到一定期限不能办证的,买房人可以解除合同的.540日都快二年了,时间实在太长了,不合理.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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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2、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3、商品房准住通知单;4、商品房销售许可证;5、门牌号码审批表;6、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收据;7、契税收据;8、初始登记批复;9、申请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10、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固定资产证明、授权书);11、委托代办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