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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有什么住房保障政策吗?

142****0389 | 2012-12-04 16:05:28

已有3个回答

  • 146****9086

    2012年10月西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发布~

    查看全文↓ 2012-12-04 16:07:39
  • 153****9460

    西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破产改制企业棚户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政策范围依据项目拆迁套数及规划审批安置面积享受优惠政策。(一)廉租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1、免收费用项目:(1)土地交易费;(2)土地评估费;(3)土地统征服务费;(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档案管理费;(6)施工图纸审查费;(7)散装水泥基金;(8)避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费;(9)人防易地建设费;(10)城市教育附加费;(11)地方教育附加费;(12)城镇公用事业附加。2、减半征收费用项目:(1)放线定位费;(2)初始登记费;(3)房屋测绘费;(4)住宅水增容费;(5)排水管网接口费;(6)地震安全评价费;(7)天然气开口费。(二)破产改制企业棚户区改造和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1、免收费用项目:(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2)散装水泥基金;(3)人防易地建设费;(4)土地交易费;(5)土地评估费;(6)城市教育附加费;(7)地方教育附加费;(8)城镇公用事业附加。2、减半征收费用项目:(1)初始登记费;(2)住宅水增容费;(3)土地统征服务费;(4)避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费。(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1、免收费用项目:(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散装水泥基金;(3)人防易地建设费;(4)城市教育附加费;(5)地方教育附加费;(6)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2、减半征收费用项目:(1)初始登记费;(2)住宅水增容费;(3)避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费;(4)土地交易费;(5)土地评估费;(6)土地统征服务费。

    查看全文↓ 2012-12-04 16:07:16
  • 143****3620

    有吧,西宁有公租房、廉租房、经适房等保障房项目咧。

    查看全文↓ 2012-12-04 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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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土地增值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印花税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四)契税方面。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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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房和安置房可买卖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由政府指定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先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超标收益等价款,方可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放弃回购的,交易双方凭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对于安置房的交易条件,安置房,只要取得房产证以及土地证,便可进行交易,并没有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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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持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1)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县(区)民政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格式协议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会同民政部门测算、核定,并由县(区)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标准逐月向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准予实物配租的,在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及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轮候期间,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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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性住房一直是住房困难家庭尤为关注的一个话题。据我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消息,现阶段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重心已提前由“建设周期”迈进“管理周期”。 十二五期间,郑州市采取多项措施来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一是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实现保障对象和保障房源管理周期内的全覆盖,将项目建设、资格准入、轮候分配、退出等全部流程纳入信息化管理;二是实行程序化登记。开发并建设了郑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按照申请时间对申请对象进行先后排序,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登记编号,**大限度排除人为干扰;三是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据介绍,郑州全市共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57933套,其中公租房112378套;开工建设棚户区安置住房362989套。基本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199199套,其中基本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114920套,基本建成棚户区安置住房84279套。 接下来,我市将在实现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保障并重的基础上,将重点加快探索推进保障性住房预分配模式。所谓预分配,主要是考虑到公租房本身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的,故而需进行简装修,达到入住标准后再交付并面向社会供应。因为它的交付分配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要求,让人感觉时间很漫长。 为了解决这个办法,我市将探索预分配办法。具体来讲,公租房的具体分配程序是:主体验收→装修→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公租房运营中心分户验收→市财政评审→竣工验收→财政付款→交付→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分配。实行预分配的办法之后,郑州市将在项目竣工并验收之后,就先向符合条件的人群进行分配。由于这时候房子还没有装修好,分配的程序也还没有走完,因此房子需要等一段时间才能入住。

  • 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收入为中低层的住房困难的家庭,有着限定的标准和限定的价格。并且,保障性住房的税收标准与商品房也有所区别,保障性住房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保障性住房的税收到底有哪些优惠?一、契税1、个人购买经适房,契税的征收是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减半。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适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4、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改造型安置房的,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型安置房,契税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二、土地增值税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土地使用税1、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四、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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