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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是怎样规定的?

134****8314 | 2012-12-06 15: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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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4011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房屋、土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办理登记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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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要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先审查拟购房屋是否满足上述(二)的条件,否则,极易导致买卖合同的无效。对于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双方,尤其是购买人,**好请律师把关买卖过程,在买卖合同中设定特别条款,如“在出售房屋符合政府规定的过户条件时,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未符合过户条件时,买受人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可以先行占有、使用房屋。”等条款。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交易双方尤其是购买方的合法权益了。

  •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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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应将《申请表》连同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办事窗口。一、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证明;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身份证和户口本校原件后留复印件;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其户口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第五条 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办事窗口将接收的《申请表》、证件和证明材料自接收之日起两日内送市房改办受理。第六条 市房改办会同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市房管局房管科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现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一、市房改办重点审查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二、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重点审查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三,市房管局房管科重点审查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承租公有住房。第七条 审查工作完成后,由市房改办统一对经审查合格的对象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节假日不顺延。 第八条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由市房改办签发《资格证》。第九条 市房改办将签发的《资格证》交由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办事窗口发放。《资格证》自受理之日起到交由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办事窗口发放,不得超过20日。第十条 银川市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应由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统一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住办)提出申请,并填写《银川市城市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三份),报市经住办审核。第十一条 市经住办对《审核表》核准后,交由建设单位向被拆迁居民家庭发放,作为该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凭证。第十二条 《资格证》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签发,一式两联,市房改办留存根。要求统一编号,规范化管理。《资格证》的印制工本费,可根据市物价部门的批复向申请人收取。第十三条 居民凭《资格证》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或凭《审核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售房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连同《资格证》或《审核表》一并报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备案,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在该《资格证》或《审核表》上注明“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后将《资格证》或《审核表》存档。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每月初将上月的《资格证》及《审核表》备案汇总情况报市房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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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二手房地产交易登记(私有房产)一、卖方需提交的资料:(一)房地产权属资料,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二)本人身份证原件;(三)私章;(四)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属人出售自己的部分房地产时,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书。能分割的允许分割出售;不能分割的,须经协商共同出售。共有当事人应同时到交易管理所申报办理。(五)卖方是未成年人(即未年满18周岁)应提交:1、除父母作为法定的监护人持户口簿外,其余须提交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身份证明书(公证词内容须注明被监护人与所有监护人的姓名及出生年月日,若监护人只有一人须说明是“唯一”的);2、经公证处公证的监护人保证书(内容须说明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该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为了其未成年人的利益,并由所有监护人签名),并指定由谁代替被监护人申办交易登记手续;3、权属人及所有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校对)。(六)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须提供测绘图(《房地产产权证》中没有注明建筑面积的)、经房改单位同意上市的《汕头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核准申请表》进行评估,缴交“三金”后,凭《房改房上市买卖交换缴交“三金”证明书》办理;(七)交易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资料。二、买方需提交资料:(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属外籍公民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护照及其经公证的译文);(二)私章;(三)一寸照片一张;(四)买方是未成年人(即未年满18周岁),可由其监护人(除父母作为法定的监护人持户口簿外,其余须提交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身份证明书)办理,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五)交易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资料。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能到交易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应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如被代理人居住在国外,委托书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被代理人居住国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委托书须送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第三国认证;被代理人为港澳台同胞的,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港澳台地区的律师或有权认证的机构证明(台湾地区需大陆公证员协会认证);被代理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委托书由公证机关公证。委托书上须注明出售房地产的具体地址、《房地产权证》号码等,并附委托人(房地产权属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须持公证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私章办理。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下的房地产,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售:1、持有商品房预售契约,但购房人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2、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更改,需由产权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换证后,方可申办交易登记手续;3、房地产权利人因夫妻离婚案件进行财产分拆,权利人将房地产分给另一方,虽持有离婚证件、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调解书、判决书等),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4、产权人死亡,继承人持有《继承权公证书》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5、《房地产权证》部分内容与电脑信息不符的,或《房地产权证》公示作废,或房地产设定的他项权利已经注销,但电脑记录没有注记说明的,由产权发证部门补录后,方可办理交易登记手续;6、如属外文资料(含身份证、委托书)须经市外事翻译服务中心或汕头市公证处等部门翻译,并提交中文译本。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须缴纳税费:卖方:1、按房屋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元缴纳交易手续费;2、评估费按评估价的2‰计收;(不足200元的,每宗按200元收取);3、土地增值税(按地税部门有关规定征收);4、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税、印花税等税收具体征收办法买方:1、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缴纳交易手续费;2、按现有市场价格的3%缴交契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按1.5%缴交)。3、《房地产权证》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等费用,由产权登记测绘部门收取,领证时缴交。六、备注提交上述资料原件校验,复印件应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若有差错虚假,由提交人承担责任”,并且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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