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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利房也是商品房吗?

158****7611 | 2012-12-11 16: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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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4282

    微利房亦称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高于福利房价格和租金,用于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和社会住房特困户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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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利房和微利房要住满5年后补差价办“绿转红”才可买卖,集资房则先要单位统一补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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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分房和集资房,和住房补贴都是国家对职工住房改革的福利待遇,但职工只能同时享受一种待遇。或者说先前享受的待遇还存在差距离,这个差距可以再次享受。比如分房时候你可以享受80方,但**终你只享受了60方,剩下的20方你也领取住房补贴之类的,那么这次集资房你还可以享受20方的成本价购买。这是理想状况,实际上,想购买的人多的话,那就是无房户优先购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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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更名,但是要符合条件。1、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 )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 ) 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 )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2、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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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改房”与“商品房”的本质区别在哪里?大家都知道,“房改房”(即“房改售房”)与“商品房”是有本质区别的,在性质上来说,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我们绝不能简单地把二者混为一谈、混淆是非。那种把“房改房”当成“商品房”来对待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应予以纠正。一、所谓“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房):是指已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房。它是指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等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已建的公有住房。在购买时,职工还同时享受了工龄、职称、职级、家庭人口等多项优惠折扣。它是一种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购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家庭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家庭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只有在补交款项和完善产权后,才拥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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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定义的福利房和微利房,全称叫“全成本价商品房”又或者“准成本价商品房”,这两种房都是通过住宅局向某些个体销售,福利房的销售对象主要针对国家公务人员,微利房的销售对象主要针对有本地居民户口的常住人员。比如梅林一村、莲花二村、莲花北、桃源村、益田村等小区,都是既有福利房又有微利房,每套房是根据具体业主本身条件进行的具体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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