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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住廉**?廉**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158****8065 | 2012-12-11 17: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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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2843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享受一年以上**生活保障待遇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80元。2.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包含7.5)。符合条件家庭向**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申请廉**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核定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由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定。然后向**所在区的廉**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审合格后,经北京市廉**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后等待轮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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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廉租房申请流程:一、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二、受理、配租: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廉租房申请材料: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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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享受一年以上**生活保障待遇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80元。2.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包含7.5)。符合条件家庭向**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申请廉**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核定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由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定。然后向**所在区的廉**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审合格后,经北京市廉**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后等待轮候配**。

  •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享受一年以上**生活保障待遇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80元。2.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包含7.5)。符合条件家庭向**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申请廉**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核定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由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定。然后向**所在区的廉**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审合格后,经北京市廉**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后等待轮候配**。

  • 廉租房是政府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这类房屋没有固定的使用期限,也不能买卖、转租、出售或改变用途的,则要退回廉租住房。逾期未退回的,按合同约定,将以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人要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9.5万元以下(含);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市、区房产管理(登记)部门交易登记时间为准;(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五)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六)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他各类非住宅房产的。  如符合以上政策,则可以申请廉租房。廉租房的申请受理工作近期将启动,届时你可至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表格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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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廉租房不得申请条件如下: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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