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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不得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

141****3046 | 2012-12-18 16: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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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1825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
    (1)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2)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3)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7)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
    (8)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9)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10)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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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1)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2)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3)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6)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7)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8)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9)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10)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 公房使用权可以有限制的转让。公房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全部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是指由国家以及企事业单位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单位,国家和单位通过适当收取租金或者无偿的方式提供给职工或者居民使用。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公房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不得损害产权人的利益。因为使用权人与产权人属于合同关系,使用权人转让使用权,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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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公有住房使用权”是指通过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是国有单位所有的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租赁并使用的权利。之所以有这样的福利分房,其实是国家或是单位对承租人住房消费的一种补贴,也体现了承租人劳动的价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权“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具有针对性的,大部分为在单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职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权享有这样的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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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转租流程:(一)申请: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二)签订协议: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如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市直管公房公司收购的,市直管公房公司将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三)受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交《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转让方提供的资料:⑴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转租的具结书(需经过公证);⑵租赁证原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⑶转让转租协议书原件(自签订之日起十天内有效);⑷受理当月租金发票;⑸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经过公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受让方需提供的资料:⑴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⑵受让人提供有无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和是否达到住房标准的具结书;收件后由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出具《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受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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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1)转让方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例如,转让房地产,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2)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应当签订转让合同。(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4)办理过户登记。(5)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6)受让方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7)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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