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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测量到底以谁的为准,如果出现面积差要怎么办?

152****3844 | 2012-12-18 17: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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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7464

    对购房面积误差处理规定了两种方式: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其中,面积误差比=(实际测量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一般在签定购房合同时,买卖双方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会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本文中的韩先生就是选择的第一种方式。大家不难发现,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或3%以上,关系到各方的切身利益——如果**终判定误差在3%以上,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这是开发商所不愿意的。

    查看全文↓ 2012-12-18 17:37:07
  • 138****5599

    房屋实际的面积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测绘机构测量确定,以此作为核准面积误差的依据;个人或不具有国家规定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结果是无效的。

    查看全文↓ 2012-12-18 17: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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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据了解,购置新房一般实际交房款时,开发商会出具收据,而正式的发票是在交房时出具。等房屋测绘部门进行实地测量之后,取得了准确的房屋面积,才会出具购房发票。主要是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不是**终的实际面积,在实际建造过程中会有或多或少的误差,所以,只有等到实际测量面积出来之后,该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才会准确无误,一般就在这时候出具发票。在办理产权登记的时侯,会提供不动产发票(交易联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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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然是以测绘部门的实际测量数据为准了,这也是今后办理房产证的依据. 如果交房后的面积小于原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原则上按照你与开发商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的,则按照**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原则来处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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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购房面积误差处理规定了两种方式: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其中,面积误差比=(实际测量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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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面积:建筑物长度、宽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积再乘以层数。它由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组成。使用面积: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1、永久固定,层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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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规定《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规定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摘要)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玻璃幕墙等作为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布置箱、罐的平台。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一、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一)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二)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办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三)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套内墙体面积。(四)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的规定计算。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二、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一)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二)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1、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2、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一)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二)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第二点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二点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方法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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