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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选定的公租房如果放弃了,下一批时可以继续申请吗?

138****6152 | 2012-12-19 15:17:31

已有2个回答

  • 151****3109

    弃权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查看全文↓ 2012-12-19 15:17:46
  • 152****1318

    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查看全文↓ 2012-12-19 15: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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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如果你先前提交的申请材料已通过审核并公示,那么现在想要更换申请地点(如:原先申请的“康庄美地”更换成“民安华福”)这种情况是不需要再次审核。直接带申请回执单、身份证到申请点提交变更申请就OK了。 (从目前房源情况来看,民心佳园、康庄美地、民安华福、大学城这几个公租房项目基本已无房源,具体房源情况还需到申请点咨询)如果是想要变更户型由小变大(如:一室一厅变更为两室一厅)就需要补齐申请两室一厅的相关材料。 由大变小则不需要补材料,直接提交变更申请。如想变更需加紧办理,7月底将会有一次摇号配租。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北环路城北廉租房,南环路城南廉租房(岩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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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条件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购房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就是购房者退还房屋,而开发商退还房款。从实践来看,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1)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主要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2)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虽然时有购房者以此项理由请求退房,但实际中法院支持的并不多,主要是购房者对开发商存在欺诈故意与欺诈事实举证困难所致。要防止此种情形的出现,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开发商将其每一项承诺落实为文字并予以签字认可。2、套型误差导致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3、面积误差导致退房。即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4、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5、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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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用人单位集体承租的,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合同期为三年),经重新申请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暂无限制租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