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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包括哪些范围?

142****2386 | 2012-12-21 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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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9273

    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趋势,但今后国家仍将兴建廉价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
    公房出售后,产权即归私人所有,即成为所谓“房改房”。 这里所说的公房不包括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的出售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向职工、居民个人出售的房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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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1)钢混、砖混和非别墅式砖木结构的成套住房,包括成套的平房和二层楼住房;(2)非成套钢混、砖混结构的公有住房(不包括杭房局[1995]40号文规定暂缓出售的延安路等十个路段内的临街底层住宅);(3)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后,被拆迁人未签定协议且房屋未拆除之前的非成套简易砖混、砖木、木结构、简易结构及其他暂缓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杭房局[1995]40号文规定暂缓出售的延安路等十个路段内的临街底层住宅)。

  • 凡建国后竣工的独用成套多层和高层公有住房,独用成套公有老公寓住房,独用成套公有新式里弄住房,均可向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出售。

  • 公有住房可以出售吗?1.目前我国公有住房出售是有很多条件限制的,但是目前尚没有关于公有住房买卖的一般性规定。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中规定,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2.现在很多地方规定,一些国有单位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例如可以参考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字〔2000〕178 号)文件,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发布了《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的有关规定。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必须取得权属证明,也就是具有确权证明和经部门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具结保证书,才可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如果没有取得权属证明的,须在办理权属证明之后,由产权单位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审批管理权限,上报主管房改部门,由房改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政策的,由房改部门批准同意出售。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产权单位和职工正式签订合同,并持批准文件到房屋所在地辖区内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购买价格和住房属性不同,职工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公房,支付了与商品房同等的价格,土地性质也是出让方式,所以在向职工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照商品房产权性质办理产权,发给商品房产权证。3.尽管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性质上的特殊,但是一旦进入买卖领域,那么国家也是一个私法主体,公有房屋的买卖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虽然我国规定以产权证书登记为产权转移的标准,但在实际生活中,房改房屋开始卖到办理房产证之间,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在未办理产权证前,购房职工往往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向售房单位交付购房价款。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购房职工)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付款),双方就应该相互配合,将合同认真、全面地履行完毕,直到完成手续。不能认为产权登记,就可以撤销合同,职工也就没有权益保障。4.已购公有住房能否自由进行买卖?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 (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 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再次销售问题,从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进行销售后就进入了私有领域,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自由处分,所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自由买卖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已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售:(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3)所有权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4)有所有权纠纷的;(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9)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另外,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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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目前我国公有住房出售是有很多条件限制的,但是目前尚没有关于公有住房买卖的一般性规定。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中规定,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第二、现在很多地方规定,一些国有单位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房改房。例如可以参考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字〔2000〕178号)文件,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发布了《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的有关规定。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必须取得权属证明,也就是具有确权证明和经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具结保证书,才可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如果没有取得权属证明的,须在办理权属证明之后,由产权单位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审批管理权限,上报主管房改部门,由房改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政策的,由房改部门批准同意出售。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产权单位和职工正式签订公房买卖合同,并持批准文件到房屋所在地辖区内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购买价格和住房属性不同,职工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公房,支付了与商品房同等的价格,土地性质也是出让方式,所以在向职工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照商品房产权性质办理产权,发给商品房产权证。第三、尽管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性质上的特殊,但是一旦进入买卖领域,那么国家也是一个私法主体,公有房屋的买卖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虽然我国规定以产权证书登记为产权转移的标准,但在实际生活中,房改房屋开始卖到办理房产证之间,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在未办理产权证前,购房职工往往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向售房单位交付购房价款。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购房职工)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付款),双方就应该相互配合,将合同认真、全面地履行完毕,直到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不能认为产权登记,就可以撤销合同,职工也就没有权益保障。二、出售公有住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已购公房是否可以自由买卖的问题。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 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再次销售问题,从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进行销售后就进入了私有领域,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自由处分,所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自由买卖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已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售:(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3)所有权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4)有所有权纠纷的;(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9)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此外,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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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个人产权房  指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收的房屋,包括二级市场的商品房和三级市场补过地价的私产权房(注:私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补过地价的,一种是没有补过地价的,没有补过地价上市出售必须先补地价。)  个人产权房置换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2.已售公房  指本市职工自1994年以为按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购买的并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住房。  已售公房置换委托依据《上海市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可售公房  可售公房是指按本市现行房改政策已纳入可出售范围而尚未出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  可售公房置换委托依据《上海市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实施意见》、《关于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和《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4.不可售公房  指按本市房改政策尚未纳入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但不包括整幢独用的公有花园住房。它主要包括旧式里弄、新式里弄、职工住宅等不成套房屋,也包括部分公寓、花园住宅等成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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