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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可以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

148****9755 | 2012-12-24 16: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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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0081

    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后,缴存职工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果是离、退休的职工,须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若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须提供伤残证或者区、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去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须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对于调离本行政区域的,须提供人事调动商调函(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对于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非本市户口,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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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一、住房消费类: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3.、租赁住房自住二、非住房消费类:1,离休、退休(退职);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5、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6、出国、出境定居;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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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根据你提取公积金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

  • 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都可以提取公积金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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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规定如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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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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