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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租房,什么情况下租房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154****0661 | 2012-12-24 17: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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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9837

    (一)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出租人因房屋租赁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其他费用的;
    (三)出租人干扰或妨碍承租人对所租房屋正常、合理使用的;
    (四)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负责检查、维修及其设施,以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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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押金和房租可以要求退还,但你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按照你们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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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就和房东协商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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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三)当事人一方有合理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四)当事人一方失去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资格的。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1、离婚协议只要是双方的合意即算生效,而且你们已经离婚了,该协议已经生效了;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就是说,你的房屋房产证上的名字一直是你,那房屋的所有权就一直都是你了;3、你与你女儿签的协议有无效是要看你女儿的年纪,她现在是成年人了,只要你们的协议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有效的。4、当拆迁部门所填写的拆迁补偿跟购置房屋都是你女儿的名字时,虽然房产证还没出来,但是,现在已经可以算产权已经开始转移了。5,、如果当时没有离婚协议和承诺书,那么,你把房屋给予你女儿的行为就是赠与合同了,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在签字之前房子的产权未完全转移,如果你们的合同是赠与合同的话,你是可以撤销的。这件事关键是你们夫妻离婚时,房子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有孩子一方所有)还是作为共同财产赠与你们的女儿的。从你的描述中看,房子是赠与给你女儿的,根据你们的离婚协议(签订时已经生效了)在你女儿16岁时她便可以获得你们的赠与了,但实际上由于未变更登记,你还是房屋的所有者,你女儿也没有取得所有权。后来你们有签订了承诺,即赠与合同,在房屋产权开始变更但还未完全变更时你便反悔了,根据上述法条,你在此时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你女儿也无权起诉你的。你可以请律师帮你看看你们之间的两个合同算不算赠与合同,如果是的话,你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不是的话,你就没有撤销权了,要违约的话你女儿就有权请求强行履行,或让你负违约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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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2、 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4、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5、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6、 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7、 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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