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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购书中,认购书上写明了收取的定金是“订金”两者意义一样嘛?

139****4512 | 2013-01-11 15: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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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9751

    1、写明了是“定金”的,适用定金规则,认购人违约的,开发商可以没收定金,开发商违约的,认购人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对于写的是订金、保证金等的,如果没有对其含义进行特别说明的,则不适用定金规则,如果在其后进行了含义说明,比如“认购人违约的,开发商不返还;开发商违约的则双倍返还”的,则视为定金,按定金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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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首先,如果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定金及其利息。其次,如果开发商有销售许可证,关键看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的认购书对定金退还有无特殊约定;如有约定,从其约定。再者,如是出于购房者的原因未能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开发商又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况的,购房者支付的定金是不予退还的,但如果是因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则开发商应退还定金。其他情况下,定金是否可以退回,购房者可参照以下情形判断:1、在不知道房屋被抵押的情况下,张旭锋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定金是绝对可以退还的,而且发展商应该支付给购房者两倍的赔偿金。在不知道所售房屋的基本状况下,购房者交付的定金也是可以退还的。同样,如果购房者看不中合适的房子,也没有签认购书,这种没有具体约定的定金也是可以退的。在讨论对所购买的楼房编号存在疑点的案例时,是发展商原因导致交易的不存在,开发商负有举证责任;开发商不能举证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回定金。2、有购房者抱怨自己是在售楼人员的误导下交付定金的,如房子的光线并不如售楼人员说的那样好等误导,因此要求退还定金。售楼人员的这种行为不是根本性的违约,只能说是瑕疵的问题,因此,定金是不能退回的;且那些由于个人原因如供楼能力下降等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这种情况的定金也不能退回。因为这是购房者必须面临的交易风险。

  •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或履行起担保作用,并有法定的定金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现在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得签订认购书的,即使要签也不能涉及定金(订金)、预付款等变相预售的内容。

  • 为了防止售房单位利用认购书制造陷阱,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购房者在认购书中约定协议生效条件,如“只有在买卖双方就所有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时,本认购书方始生效”,对认购书中类似“如乙方(买方)在15天内不到甲方指定地点签署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则没收已付定金,甲方(卖方)有权把乙方订购的房屋转售给他人”的条款加以拒绝。 如果房地产商把尚不符合预售条件的“楼花”以“内部认购”的形式进行销售,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收受定金,则所签订的认购书无效。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检验“五证”就可以避免。

  • 通常房地产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条款,买房应该在签订认购书多少之日起买房,否则的话不给退还。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房应当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多少日之内前来与卖房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这样对购房者应该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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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经签订了认购书的定金,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予退还的。但如果说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的销售资格,也就是说开发商没有取得正常销售房屋的五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不能够收取任何带有预定性质的费用,如果在这种前提条件之下,无论购房者是否已经交纳房屋定金,都应该由开发商无条件的退回。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开发商是否具备有正规的销售资质。  尽量避免与开发商签订认筹合同,可以与开发商协商直接签订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并且在进行签订的时候要注意文字的书写。可以写成预付款或者是保证金,这样在交易的过程当中,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成,也能够退回相应的款项。此外在签订相关的协议时,需要仔细阅读,并且在协议当中标明,在什么情况之下可以退定金,如果不予退还,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