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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商品房销售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133****5622 | 2013-01-14 15: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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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3218

    《办法》规定:商品房现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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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应符合以下几点:(1)现售的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配套设施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商品房现售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或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   (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买受人共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我们购买商品房,选房时一定要注意开发商的资质和有无违规销售的情况,哪些商品房不能买呢,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未按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2、未按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的;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住宅的;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7、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管理办法》的;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以上这些类型的商品房**好不要买,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在选房时,一定要谨慎审查开发的资质与销售行为,发生纠结应该及时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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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需要有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