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买房 >房产问答 >房屋买卖 >房屋交易 >详情

房产里面的备案与预告登记有何区别?

133****0034 | 2013-01-22 17:57:04

已有1个回答

  • 145****5601

    首先,备案只适用于商品房,仅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的不动产,按《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预购商品房买卖,二是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是现房所有权的转让,四是现房所有权设定抵押。在实务中主要是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较多,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基乎不存在,因为在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再行转让和设定抵押已无什么障碍,当事人之间已无设定预告登记的必要。 其次,现行法上对备案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备案性质认识不一,因此,也导致了实践操作当中的混乱。如备案是否具有可诉性?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在实行楼盘表控制房源之前,对同一个房子,如果前面已经存在一个所有权了,后又对该房子进行了备案,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因此注销后一个备案,没什么问题。但如果该房子备案在先,而后该房又被另一人取得所有权,在此情况下,若备案信息上的当事人没到场的情况下,就注销前一个备案的话,会引起一定诉讼风险,目前,几乎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为备案具有预防一房二卖的效力,因此,注销当事人的备案可能会影响到其权益。而预告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20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由于是一种明确的登记类型,登记机构处理不当,必然会引起行政诉讼。 **后,备案为一种强制登记,是出卖方的单方义务,更多具有的是行政管理色彩,而预告登记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纯属私法范畴。

    查看全文↓ 2013-01-22 17:57:44
福州买房交流群-17群(405)

相关问题

  • 房产备案并不是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换句话来说,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就能生效,房地产市场管理中过于强调了备案的作用,原来可能是想控制一房多卖的问题,实际上却毫无作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发生了一房多卖的市级现象,因为签订的合同度能够依法生效。预告登记是为了保护未来物权的请求权而设置的,他本身并不是物权,但不经过预告登记的乙方同意,房屋就不得由出买人出售,房屋预告登记是房屋预告抵押的前置条件,就是说只有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的预告登记,才能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否则,不产生期望的法定效力;也就说不能保障债权人未来实现债权。房屋现房抵押登记属于物权登记,具有法定的物权属性,而预告登记却属于请求权,在房屋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下进行登记。没有必然的联系。

  • 在购房时是备案在前预告登记在后。应该先办理预售商品房的备案,然后再办理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需要购房者明确的是网签,只是房地产相关部门为了能够减少开发商一房多卖情况而出台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并不代表有相关的法律效力,但是在进行预告登记之后,就已经具备了物权效力。从预告登记开始,对于不动产权变更进行公示之后,就有了对抗第3人的效力,如果开发商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则属于违法的行为。进行备案的意义在于开发商取得销售许可证之后,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合同备案。购房者可以凭借着备案合同查询交易的流程。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当商品房已经开始预售之后,一旦签订了合同,要在30日内持预售合同向当地的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预告登记,在办理完预告登记之后,没有经过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随意处分,不动产是不会发生物权效益的。

  • 只是有房屋预告登记的话是不能领取产权证的,有这个预告登记是说这个房屋已经在房管局备案在买受人的名下了,需要等开发商交房后办理产权证后才能把产权证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是办理按揭购房的话需要先交给银行,等银行办理他项后在给买受人。

    全部4个回答>
  • 1、定义不同:前者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后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络化管理系统与交易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法律依据不同:网签是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预告登记有法律依据。 3、物权效力不同:网签是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也就是它是不具有物权效力的。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

  • ①定义不同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而网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络化管理系统与交易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网上进行公布的行为。②法律依据不同网签没有具体法律依据,而预告登记有法律依据。③物权效力不同网签是不具有物权效力的,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