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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怎么查询?备案撤销怎么办理?

159****7931 | 2013-01-24 11:58:50

已有3个回答

  • 135****8092

    要去房管局办理撤销手续的。

    查看全文↓ 2013-01-24 11:59:16
  • 151****9277

    网上备案在当地的房产官房网,房产证编号/合同备案号就可以查询。

    查看全文↓ 2013-01-24 11:59:07
  • 131****8670

    网上备案在当地的房产官房网,输入房产人的全名,身份证号码,合同备案号就可以查询。撤销的话,必须要由备案经纪人用自己密钥进行删除。如果正式买卖合同已签订了,就要买卖双方和备案经纪人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撤销。

    查看全文↓ 2013-01-24 11: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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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备案证明就是顾名思义..就是在房产局吧这套房子落实到你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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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购房合同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备案程序是行政行为,是否备案不影响购房合同的效力2、购房合同签订之后,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申请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后,也可以依合同约定解除合同。3、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撤销或者被解除后,对于已经进行的备案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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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个人观点:按照第一条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言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就是开发商,房屋就是由开发商建设而非集资单位建设,所以符合条件;“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符合集资购房条件,“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也符合集资户与开发商买卖关系,“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就更符合集资购房所履行的程序和实质性内容,所以集资房适用于**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知是否正确。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第九条从表述上看分为两个部分三项内容:第一部分“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款和利息及赔偿损失。第二部分“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买受人还可以选择返还双倍已付款。(二)那么买受人两部分同时选择是否可以,也就是说让开发商既退房款和利息及赔偿损失,同时又让其返还双倍已付款。(三)两部分三项内容只能任选其一,不能同时要求执行。6、《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买受人经济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何解释?个人观点:“买受人经济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否理解成实际房屋上涨价格与集资价格之间的差价;“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否理解成房屋买卖交易完毕后,按照市场上涨价格出售后所得的增值部分,实际也就是差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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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购房人(单位)在交付购房款(包括订金、**款、按揭款)时,一定要向房地产开赴企业索取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该通知单共分为四联,一联由开发企业留存,二、三、四联给购房人(单位),由购房人(单位)持此三联到预售资金开户银行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否则,购房人(单位)可拒绝履行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解决。2、购房人(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第三联到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如购房人(单位)不按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对其申办的权属登记一律不予受理。

  • 1、首先你必须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局只能凭你提交规定资料后撤销备案。2、房管局撤销备案不需要费用,否则属于乱收费。3、至于房管局撤销备案的流程,各地房管局的具体流程有差异,建议你去当地房管局咨询一下。注意:关键问题还在开发商那里:需要他们给你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提供房管局撤销备案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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