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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购房合同备案申请怎么写?应该怎么查询呢?

134****4563 | 2019-07-02 11:14:01

已有3个回答

  • 136****4284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个人观点:按照第一条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言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就是开发商,房屋就是由开发商建设而非集资单位建设,所以符合条件;“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符合集资购房条件,“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也符合集资户与开发商买卖关系,“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就更符合集资购房所履行的程序和实质性内容,所以集资房适用于**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知是否正确。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第九条从表述上看分为两个部分三项内容:
    第一部分“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款和利息及赔偿损失。
    第二部分“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买受人还可以选择返还双倍已付款。
    (二)那么买受人两部分同时选择是否可以,也就是说让开发商既退房款和利息及赔偿损失,同时又让其返还双倍已付款。
    (三)两部分三项内容只能任选其一,不能同时要求执行。
    6、《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买受人经济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何解释?个人观点:“买受人经济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否理解成实际房屋上涨价格与集资价格之间的差价;“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否理解成房屋买卖交易完毕后,按照市场上涨价格出售后所得的增值部分,实际也就是差价部分。

    查看全文↓ 2019-07-02 11:14:26
  • 133****6258

    1、购房合同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备案程序是行政行为,是否备案不影响购房合同的效力
    2、购房合同签订之后,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申请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后,也可以依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3、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撤销或者被解除后,对于已经进行的备案可以撤销。

    查看全文↓ 2019-07-02 11:14:20
  • 136****8754

    可以到房管局申请更正登记,需要你拿着身份证原件,如果已经备案的合同上的姓名是根据身份证填写的,工作人员没有错误的话,是不给你改写的。

    查看全文↓ 2019-07-02 1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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